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时,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时,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Article 492 The place where the acceptance becomes effective shall be the place where the contract formed.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Should the acceptance were communicated with EDC, the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offeror, if not, the habitual residence shall be the place of contract formation except agreed otherwise by the parties.
首先,合同成立的地点以要约人的地点为首选。合同成立的大原则是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也就是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这是合同成立的时间点,法律还需要对合同成立的地点进行规定,以免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产生纠纷,特别是当事人分处不同的法域时,合同成立的地点不仅关涉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甚至会影响到对合同管辖法律的选择,进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同影响。本条即是对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约定时所作的缺省规定。因为,承诺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生效的地点是要约人处,受要约人要对此有足够的敏感。
其次,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生效的规定与总则中意思表示的规定有冲突。本条专门就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规定,是因为本条的规定和前面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的以数据电文所作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有不同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地点应该是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地点,但法律规定合同生效的地点为要约人的主营业地或住所。
第三,主营业地和住所不在同一地的,以主营业地为优先。实际上住所是经市场监督部门登记的法定地址,容易核实确认,而主营业地不容易确认,也难以定义。一个公司的销售、研发和生产甚至发货等可能各有不同的地点,在确定主营业地时就比较费神了。
第四,前面讲过,本条的规定是缺省规定,即只要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合同成立的地点有明确约定,则不论承诺的生效地点在哪儿,收件人的主营业地在哪儿,均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第五,承诺必须符合法律关于要约和承诺在时间,范围、特点等方面的要求,否则,不能谈合同的成立与否。另外,在国际交往中,承诺的语言也必须使用双方正常交往中的语言。使用对方不明白的语言所作的承诺有被法院判决承诺未生效、合同未成立的可能(有实际判例),包括合同所附的“ Terms and Conditions”. 如果双方来往函件均使用英语,而承诺中的交易条款使用的是阿拉伯语,交易条款是不能被法院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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