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因素对李某失职、渎职行为性质认定的影响

  案情简介

  李某,中共党员,某国有企业油船船长。

2004年10月6日,李某任船长的油船在长江江面被一条铁质挂浆机船碰撞,造成第五舱船体受损形成裂缝。在发现油船被撞形成裂缝后,李某等将第五舱的汽油过驳到其他船舱。第二天,汽油全部卸掉后,李某在返回途中开始清理残油,并向舱内注水。10月14日,李某违反《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等规定,在未清除舱内油、气,经有关部门测爆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的情况下,直接将油船停靠在某船舶修造厂要求修理。下午4时左右,船舶修造厂在未进行测爆、审批等情况下,由无上岗操作证的电焊工盲目动火。由于油船上有残留的气体,遇明火后引起爆炸,造成2人死亡、3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的后果。后该船舶修造厂厂长刘某被法院认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分歧意见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未清除船舱内油、气,经有关部门测爆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的情况下,直接将油船停靠在某船舶修造厂要求修理,其行为违反了《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第7条的有关规定,即“船舶进厂、站修理前,应按照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

  第二种意见认为,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船舶修造厂在未进行测爆、审批等情况下,由无上岗操作证的电焊工盲目动火,修造厂的行为违反了《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多处规定,如果船舶修造厂按规定要求李某提供检验合格证书并进行测爆,即使李某未清除舱内油、气,也不可能发生事故。因此,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修造厂的失职、渎职行为,李某对此不应负有责任。

  点评解析

  对李某行为如何认定性质的争议,实际上反映了在失渎职案件中,对违纪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中介因素如何理解和把握的问题。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刑法因果关系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两种情况。

  所谓必然因果关系,是指只有当某种危害社会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地、不可避免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这些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必然因果关系中,渎职行为对渎职罪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了决定性作用,是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也就是某种渎职行为必然的、合乎规律的产生某种或某几种危害结果。比如《刑法》第404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渎职行为,就会必然地造成“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

  所谓偶然因果关系,是指失职、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产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根据。当某种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这一结果在发展中又与另外的危害行为或事件结合,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另一危害结果,先前的危害行为不是最后结果的决定性原因,最后的结果对于先前的危害行为来说,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它们之间是偶然因果关系。简单说,就是某种渎职行为并不必然造成某种或某几种渎职罪的危害结果,但由于其他偶然因素的介入,导致了这一种或几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此时失职、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

  由于偶然因果关系中中介因素的存在,往往使得此类案件认定有一定难度。以上问题和争议的实质在于,在一个危害行为的作用过程中又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各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毫无疑问,失职、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可能性。在有些情况下,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概率很高;但也有一些情况下,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概率较低,中介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更加直接的联系。例如,某煤矿长期在安全方面失察失管,最终造成事故,但由于抢救及时,矿工均被及时救出并送往医院,但在医院中由于医生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及时救助而导致死亡。在本案中,煤矿负责人虽然因其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但这种可能性与最终的危害结果联系较弱,中介因素对最终结果起到了支配作用。

在存在中介因素的情况下,判断是失职、渎职行为本身造成危害结果,还是中介因素造成危害结果,一般应有以下标准:(1)在先的失职、渎职行为导致最后危害结果发生的概率高低。概率高者,一般认为因果关系存在;反之,一般认为不存在因果关系。(2)在先的失职、渎职行为风险性的大小。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不被容许的风险,该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被实现了,在该失职、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能否合理预见危害及结果,判断时应当以一般人的认知和经验为标准,如果一般人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有造成某种结果的危险,当这一结果发生时,就应当认为其行为是结果发生的原因。(4)中介因素异常性的大小。即作为中介因素中的行为人,是否正常履行职责,是否严重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如中介因素属事件的,则要看该事件是否过于异常。如中介因素过于异常,则在先的失职、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因果关系存在。例如,在某案中,高某在检查有关企业生产制造锅炉当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存在缺陷的锅炉出厂。出厂后,有关使用单位擅自改装该锅炉,造成爆炸事故。经鉴定,爆炸的原因在于擅自改装而不在于出厂缺陷。因此,高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5)中介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影响力大,在先的失职、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其工作上的职责,作为船长应当对业务操作规程和违规后果具有专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但其没有认真履行义务,为船舶修理造成了不被容许的风险和隐患。修理厂他人违规行为的介入,也是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该中介因素虽可减轻但不能免除李某的责任。因为如果不存在李某未清除船舱内油、气,不经有关部门测爆出具检验合格证书行为,也就不可能发生之后的结果,李某的行为是危害结果产生的必要条件,应当按失职行为追究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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