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行测常识判断知识备考:担保物权知多少

行测常识判断包罗万象,考查内容非常广泛,其中出现频次比较高的就是法律类相关知识,在法律的学习过程中,我们往往对担保物权无从下手,下面中公教育挑选三种担保物权进行解析,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掌握这个知识点。

1.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质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如何区分这三种担保物权呢?抵押权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不需要移转抵押物的占有,也就是说抵押物仍然在抵押人手里。而质权和留置权则都需要移转占有,而区分质权和留置权的关键就在于用来担保的动产是否和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处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用来担保的动产和债权债务处于同一法律关系,则属于留置权。商事留置权除外。如果用来担保的动产和债权债务不处于同一法律关系,则属于质权。

单选

甲委托乙制造一套家具,后因甲无力支付加工费用,遂与乙约定,将其所有的一只玉手镯留下,待支付费用后取回该手镯,则乙对该手镯享有:()

A.抵押权

B.留置权

C.质权

D.典权

【答案】C。中公解析:本题考查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分,难度一般。

抵押的特点是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而本题中甲将手镯转移给乙占有,因此该手镯不构成抵押。故A项错误。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基于特定合同关系而占有属于他人的动产,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可以留置该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时,可依法变卖该动产并从中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特点是留置的动产和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处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权除外。本题中甲的手镯和所担保的家具的加工费用并不处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乙不享有留置权。故B错误。质押的特点是质押人转移对质押物的占有,本题中甲将手镯转移给乙占有,且移转占有的动产和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并不处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属于质押,乙对该手镯享有质权。故C项正确。典权是用益物权的形态之一,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典权作出规定。题目中显然并不存在不动产,故不属于典权。故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中公教育在本文中给大家分享了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分技巧,帮助大家掌握担保物权的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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