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食堂的涉税处理,需要区分是内部自营还是外包经营,不同的经营模式税务处理有所差别,不仅体现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也存在不同。
关于职工食堂的涉税处理,需要区分是内部自营还是外包经营,不同的经营模式税务处理有所差别,不仅体现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也存在不同。今天小编带领小伙伴们对实务中遇见的不同经营模式下的职工食堂,结合税收规定进行涉税分析。
职工食堂,一般作为企业内部集体福利后勤部门,是为了方便职工生活,提升员工的福利待遇所设立。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有的企业自行设立内部职工餐厅,派驻企业内部员工自行经营管理;有的企业采取餐厅全部外包或部分外包的方式,对外独立经营。不同的经营模式对应不同的税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涉税风险也不一样,需要区别对待。下面进入今天的文章~
【职工食堂的不同经营模式】
实际工作中,职工食堂的经营模式不外乎以下两种:自营和外包。而自营又根据是否对外经营区分为对内和对外提供餐饮服务,外包又根据是否有营业执照区分为独立经营的个体户或企业和无营业执照的个人。详见以下思维导图:
职工食堂的不同经营模式思维导图
不同的经营模式对应不同的税务处理,下面我们主要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角度带领小伙伴们进行展开学习,在学习过程中会涉及部分引申知识点,这些知识小编认为也是需要小伙伴们弄懂搞透的。
自营模式又区分为“对内提供”和“对外提供”餐饮服务,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具体参照以下思维导图,建议小伙伴们下载后放大查看。1、职工食堂“自营模式”——对内提供餐饮服务【下载后放大查看】
2、职工食堂“自营模式”——对外提供餐饮服务【下载后放大查看】
1、职工食堂仅对内提供餐饮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涉及销项税额的计算;同时,由于为职工提供餐饮服务属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相应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2、职工食堂相关设备、设施以及员工人工费用、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均可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可以在福利费限额内(工资总额的14%限额内)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企业直接拨付给食堂所发生的食堂经费支出,由于并未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视为一种集体性福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首先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做相应的会计核算;同时应当满足税法税前扣除的要求,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的要求 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科目单独设账核算职工食堂的相关费用支出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外包模式又区分为“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企业”和“无营业执照的个人”所提供的餐饮服务,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具体参照以下思维导图,建议小伙伴们下载后放大查看。1、职工食堂“外包模式”——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企业【下载后放大查看】
2、职工食堂“外包模式”——无营业执照的个人【下载后放大查看】
【引申知识点:职工福利费VS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解读】企业的福利性补贴,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1)【内控制度层面】——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实际操作层面】——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3)【合理工资薪金】——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2、交通补贴、食堂经费补贴、供暖补贴、防暑降温补贴——均属于福利性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第三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职工福利费。【解读】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由于国家税收制度与企业财会制度规范的目的不同,两者之间将产生一定的差异,这是为了防止税基受到侵蚀,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3、职工福利的会计账务处理——“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会计核算时,支付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补贴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进行核算,即:企业发放的各项福利性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根据职工身份不同分别在相应的成本费用中列支。(1)其中支付给生产部门人员的,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2)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3)支付给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A、企业拨付食堂经费补贴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累计折旧-XX厨房设备D、收取职工餐费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E、根据职工不同身份分配职工福利费用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引申知识点: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很多企业采取自营模式经营食堂,一般情况下只对内部职工提供餐饮服务,不对外经营。一般面临无法取得发票等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了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凭据“之一”而不是“唯一”。据此网上很多言论讲,职工食堂自行在农贸市场采购的米面、粮油、蔬菜等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以以购买物品清单和收据进行税前扣除。这种泛泛而谈根本没有真正把握驻当前税收规定的“风险敞口”。 小编需要提醒小伙伴们的是,发票究竟是不是“唯一凭据”要分不同的情形。职工食堂采购食材所获取的物品清单、收据、包括签订的采购合同,均是证实采购业务真实性的有力证据。但回归到税收政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对方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户/企业时,发票只能是税前扣除的凭据“唯一”,而不再是“之一”。这个尺度小伙伴们在实务工作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以免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当然,企业拨付给内部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采取内部核算的职工食堂,企业可以以拨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的内部资金往来单据作为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凭证,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比例内进行税前扣除。
【引申知识点:职工食堂的发票问题】
关于职工食堂的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小编结合多年的税务工作经验,建议小伙伴们参照以下思路进行税务处理,以规避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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