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有房屋征收中,只有房屋权利人和征收...
“在私有房屋征收中,只有房屋权利人和征收部门认定的被安置人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户籍在册人员并不当然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
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款分割的会议纪要精神已经在法律实务中有所体现了。
对于私房来说,产权人才是被征收人,才是法律关系主体,户籍在册并不能说明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或征收补偿利益,即使曾经在房屋中长期居住,甚至居住到房屋被征收时。
也许有人会感到奇怪,怎么会有非产权人在房屋中长期居住,还报了户口呢?
其实这种情况太普遍了。
举个栗子,儿女是不是都和父母一起居住?孙辈呢?这些人都可能长期居住房屋报了户口但不是房屋产权人。
等他们成年以后,如没有能力买房自然还会共同居住。
但是从法律上来讲,成年人在长辈的产权房屋内是没有居住权的。
怕就怕习惯成自然,总认为住了房就是自己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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