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死刑的案件,却没有律师,合法吗?
这是一个将被告人判处死缓的案件,二审法院通过司法局为被告人指派了一名律师,但被告人拒绝该法援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二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直接在判决书中载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过XX省法律援助局分别为上诉人XXX指定辩护人,XXX拒绝为其指定辩护人。”然后,径直作出二审维持死缓的判决。
这样的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吗?我们来探究探究。
一、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拒绝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又没有另行委托辩护人,则法院应当另行指派辩护律师为其辩护,不准许被告人拒绝。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本案中,法院指派了一名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拒绝之后,法院没有另行指派,法院既没有审查原因,也没有对是否允许被告人拒绝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事项发表意见,更没有另行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违反法律规定。
三、案卷材料中也没有其他辩护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印证法院没有另行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事实。
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缓,二审维持死缓。很显然,这是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如果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没有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如果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本案中,法院既没有查明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律师未提辩护的原因,也没有审查被告人的原因是否正当,更没有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另行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径直作出维持死缓的二审判决,显然是错误的。
四、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件偶有发生。
例如,在安徽某法院案件中,当事人涉嫌贩卖毒品,数量大。法院为其指派了两名辩护人,辩护人当庭作有罪辩护。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人的有罪辩护,于是,庭审中,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二审判决也维持原判。
又如,在湖北某法院案件中,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也未另行委托辩护人,于是,法院再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被告人再次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坚持自行行使辩护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最终对被告人判处了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