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结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属于小区业主的自治行为,限定业主委员会年龄条件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沪行申205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一审第三人上海市静安区盛和玲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和田路XXX弄XXX号一楼物业办公室(临时)。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及一审第三人上海市静安区盛和玲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盛和玲珑业委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行终4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某申请再审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限制业主委员会委员年龄条件,违法剥夺部分业主被选举权,且本案所涉的备案选举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78号备案证因程序违法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2017年11月27日,一审第三人盛和玲珑业委会重新向共和新路街XXX委员会换届备案表、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材料,申请备案。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经过审查,认定一审第三人提交的备案材料符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具87号备案证,于法不悖。静安区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属于小区业主的自治行为,限定业主委员会年龄条件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周宏伟
审判员 肖 宁
审判员 吴俊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宇
很多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会这样?我们一定要把业委会选举和政治选举区别开,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你琢磨:老外也可以参选业委会哦,只要产证有名字,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如果一定要参考,也许董事会选举,更类似。
参考文章:
1、地面(非产权)长租的车位能否安装充电桩?法官这样说
2、约定俗成的地面固定车位,打官司能撤销吗?
3、社区能否组织临时业主大会并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这个行政复议给答案!
4、普法|业主大会和业委会选举中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5、业主不交物业费就禁选业委会成员?地方立法抵触民法典,纠正!
6、业委会里的外国人Monopoli Nicola:我希望人们能尊重规则
7、口述|台湾人在上海参与业委会的两年经历!事实证明我们小区,没一个人了解业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