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胜任工作调岗降薪员工不服并以旷工开除,仲裁获赔18万
老高是常州一家民营企业的中层经理岗位,已经服务9年了,每个月工资有20000元左右。
在2019年6月,公司通过EMS向老高发送调岗通知书,告知老高经过公司今年前两个季度的绩效考核被评为C级,也就是不胜任目前的工作了,就通知降职调岗位,由经理级降为工程师级,月工资由原先的20000元降至9000元,要求老高自收到通知自日起3天内到另一个部门的新岗位报到,超期未报到视为旷工。老高也是我的粉丝,在我的指点下向公司通过EMS送达了一份《关于公司违法调岗降薪的申诉通知书》,明确表示对公司的调岗降薪不服从,自己将继续待在目前的经理岗位上工作。
两方面僵持了一个多月,发工资了,老高发现自己的工资已经从20000元降至9000元,又按照我的指点起草了一份给劳动监察大队的投诉信,向公司老板直接邮件请假,请假理由就是“公司违法降薪,自己要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权”。老板回复他,不同意请假,但他仍然未予理会,还是去了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正式投诉了此事,而且也被受理了,约了公司的负责人到劳动部门进行了调解与处理。
然而一天后,老高来公司上班后,人事部以老高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包括长期不服从调岗未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了通知书。
老高被辞退后,申请了劳动仲裁,经过长达一年时间的一裁、一审、二审,目前老高与公司的劳动纠纷已经终审裁决,判决公司违法解雇,支付经济赔偿金18万元,也就是按老高每个月两万元的正常工资、服务年限9年的两倍经济补偿金支持了赔偿金的要求。
员工工作如果被认为不能胜任,在法律上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企业对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是可以调岗的,但是并不享有任意调岗的权利,更不可以借用岗位变动来单方降低员工薪资。
调岗属于劳动合同中重大变更,劳动合同关键内容的变更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而即使劳动者存在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存在不能胜任岗位情形的,用人单位必须变更其岗位,亦应提供证据证明变更的必要性,并应与员工充分协商,且变更的岗位、薪酬应当合理,并且与员工本人协商一致,双方互相体谅并遵守。
老高在面临公司这种动机不良的调岗过程中,应对方式得当,而且对实际降薪的事实又经过投诉、申辩来固定相应的事实与证据,对于打赢这场官司至关重要。
最后多说一句,员工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违法行为,要到相关执法部门投诉维权的,公司应当予以批假,如果故意不批假并且处罚员工,员工有权主张撤销公司的违法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