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市天元区委办公室印发《天元区委巡察人才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天元区委办公室

印发《天元区委巡察人才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直机关各单位,市直驻区有关单位:

《天元区委巡察人才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工委委员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株洲市天元区委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天元区委巡察人才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委巡察工作力量,规范巡察人才库建设和管理,推动巡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察人才库的组织和领导,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巡察人才库的建设,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巡察办)负责巡察人才库的使用和抽调人员的统一管理,区委巡察组负责抽调人员参加巡察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区委巡察人才库内设巡察组长库、巡察副组长库、巡察工作人员库(以下简称组长库、副组长库和工作人员库)。组长库包含专职组长和兼职组长,人员规模控制在15人以内;副组长库包含专职副组长和兼职副组长,人员规模控制在15人以内;工作人员库包含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工作人员,人员规模控制在40人以内。三个库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调整、补充。

第四条  区委巡察组成员实行“一次一授权”,不固定组别,不固定巡察单位,原则上从三个库中产生。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组长库、副组长库人员除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

(三)领导经验丰富,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沟通协调能力强;

(四)事业心责任感强,热爱巡察工作;

(五)清正廉洁,自身形象好,群众公认度高;

(六)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库人员除应具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

(三)具备党建工作、执纪审查、组织人事、政法工作、审计会计、行政审批、工程监管、项目管理等方面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文字综合等能力;

(四)事业心责任感强,热爱巡察工作;

(五)清正廉洁,自身形象好,群众公认度高;

(六)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七条  专职组长、副组长,兼职组长、副组长,主要从区直机关、镇(街道)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后备干部中选任,也可根据巡察工作特殊需要从其他党员干部中选任。专职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主要从区直机关、镇(街道)在编在岗干部中选调。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从纪检、组织、政法、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参加巡察工作。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八条  专职组长、副组长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共同研究提出人选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具体程序为:

(一)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汇总各方面的情况,酝酿提出初步人选。

(二)区委组织部就初步人选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三)初步人选确定后,区委组织部会同区纪委对人选进行考察。

(四)区纪委常委会对考察人选进行研究。

(五)根据区纪委反馈的意见,区委组织部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报区委常委会研究。

(六)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以株高天委干文件任命为“区委巡察组组长或副组长”,纳入组长库或副组长库。

第九条  兼职组长、副组长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人选,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经区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纳入组长库和副组长库。

第十条  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及选调工作要求办理调动手续后,纳入工作人员库。兼职工作人员经区委巡察办考察了解并征求所在单位意见后,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纳入工作人员库。

第十一条  区委巡察办结合每轮巡察任务的需要和人员的特长,根据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的原则,提出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建议人选,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区委授权后开展巡察工作。

经区委同意授权开展巡察工作的区委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区委不再发文任免,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启动巡察工作时宣布,巡察任务结束后自动免去其组长、副组长职务。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专职组长、副组长、编制在巡察组的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区纪委统一负责。兼职组长、副组长、编制不在巡察组的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授权开展巡察工作期间,被抽调的兼职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均由区委巡察办管理。

被抽调人员在抽调期间,原则上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原单位保留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其行政关系、编制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变,不得因抽调而影响其提拔使用。巡察工作人员原则上一轮一抽调,每轮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巡察组人员组建方案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区委批准后,由区委巡察办通知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抽调人员及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应全力配合,提高政治站位,讲大局、识大体,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或拒绝抽调。

第十四条  巡察人才库人员接到抽调通知后,应当按时报到。抽调人员参与巡察期间,应当在区委巡察组或巡察驻地集中办公。巡察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巡察工作岗位,应由巡察组组长及时向区委巡察办报告,并由区委巡察办请示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

第十五条  区委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加强对本组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区委巡察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巡察抽调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得泄露巡察秘密,不得向本人所在单位汇报抽调期间的巡察工作情况。抽调期满后,应当按保密工作要求,清退涉密文件、电脑和存储介质,不得擅自留存涉密巡察资料,不得传播巡察工作的涉密事项。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委巡察办对抽调人员适时组织开展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授权开展巡察工作期间,被抽调人员组织关系转入各巡察组临时党支部,并按规定享受岗位津补贴,由区委巡察办统一发放。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任务完成后,区委巡察办应当对抽调人员的政治表现、工作业绩、作风和执行纪律等情况,实事求是地出具书面鉴定,并向其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 和区委组织部反馈,并记入个人档案。

后备干部的表现情况及鉴定,报区委组织部备存。对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区委巡察办应加强对区委巡察组成员履职情况的了解和监督,发现有不认真履职,不客观公正反映巡察中发现的问题,或者其他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节轻重研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胜任或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需要调整出库的,按选用程序调整出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实行集中管理的未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级干部参与巡察工作,纳入相应的巡察人才库,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其考核按区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株洲市天元区委办公室                2018年5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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