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锺书智慧“小干货”(四一-2)“哑妇倾杯反受殃”

(感谢“大余朗读者”宁宝贝)

《窦娥冤》:“哑妇倾杯反受殃”

(一)

《战国策·燕策》一苏秦论忠信而反而得罪时,打了个比方:

臣邻家有远为吏者,其妻私人;其夫且归,其私者忧之。其妻曰:“公勿忧也!吾已为药酒以待之矣。”后二日,夫至,妻使妾奉卮酒进之。妾知其药酒也,进之则杀主父,言之则逐主母;乃阳僵弃酒,主父大怒而鞭之。

(二)

这件事,如果从道德的层面上看,“妾”的做法很不可取。

因为“主母”“私人”本身很不光彩,“为药酒以待”“主父”更是狠毒,按常理道德,“妾”必揭发而致“主母”于死地而后快。

但妾却采取两全之策,既要保护“主公”免受毒药之害,又要让“主母”免于被“逐”,于是采用“阳僵弃酒”的方法来保全二者,但“主公”不问缘由却“怒而鞭之”,这委屈冤枉是相当不好受的。

(三)

因为“妾”进入两难境地,且受不白之冤,虽然这个故事受唐朝史家刘知几嗤笑,但故事却广为流传;

《战国策》同卷苏代“为”燕昭王“譬”,用的也是这个例子;

刘向还把它写进了《列女传》中;

而后代文人,还把它当作典故来使用,乐此不疲。

(四)

嵇康《释私论》中就说:“故主妾覆醴,以罪受戮。”

元稹乐府《将进酒》就咏主妾覆醴这件事,曰:“主父不知加妾鞭,旁人知妾为主说。”

元人曲中多次用这个典故。

《谇范叔》第二折:“正是耕牛为主遭鞭杖,哑妇倾杯反受殃。”

《赚蒯通》第四折:“将功劳簿都做招伏状,恰便似哑妇倾杯反受殃。”

《窦娥冤》第三折:“当日个哑妇含药受殃。”

(五)

嵇康把“鞭”改为“戮”,过于张大其词;

元稹、及元曲把妾说成是哑妇,有口难辨,更表现出冤屈的深重,与苏秦故事本身相比,显得更入情理。

显然,把会说话的“妾”变成不能声辩的“哑”,要比把“鞭”改为“戮”好得多。

(六)

故事流传,变成典故,其内容固定,如果稍加整理改变,增饰点染,使之更合人情,也能推陈出新,更具魅力!如此读书,方为活读书;如此使用,为有创造性。读书多而活,表现便在这里。

(《管锥编》第三册《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九二  全三国文卷五0》P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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