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女主管,到底50岁退休,还是55岁退休?一个案例可知

一般理解,按照国家退休年龄规定:男满60周岁(不分类型);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则是年满50周岁。但是,最近一个关于公司女主管案例,却出现了争议。这名女主管在年满50周岁的时候,被公司要求退休,但社保机构却未予办理,这是怎么回事呢?


李某(女)在一家知名检测公司任验货员,并先后升任部门副主管、部门主管。在李某即将年满50周岁之际,公司要求李某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并终止了其劳动合同。

然而社保局却出具了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认为李某未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办理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条件。李某遂诉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参保地均在南京市,应当按照所在地的规定认定其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

李某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其岗位是部门主管,劳动行政部门据此认定李某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相关不予批准退休的行政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公司在李某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金4677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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