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36个强奸案裁判要旨汇总(截至127辑)

整理:邓自华
来源:刑事法譚

1.白俊峰强奸案(第20号)

裁判要旨: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状态,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2.王卫明强奸案(第51号)

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该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故上述情形下,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仍可构成强奸罪。

3.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案(第128号)

裁判要旨:在共同犯罪的场合,犯罪一经着手,单个的共同犯罪人,仅是消极地自动放弃个人的实行行为,但没有积极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并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对共同犯罪结果并不断绝因果关系,不构成中止犯,也不能免除其对共同犯罪结果的责任。

4.谢茂强等强奸、奸淫幼女案(第178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应按照强奸罪一罪定罪处罚。

(自华注:1997年《刑法》生效后,一度曾将奸淫幼女罪与强奸罪并列,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又通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对奸淫幼女的行为统一适用强奸罪)

5.马尔丹·米歇尔涉嫌强奸引渡案(第227号)

裁判要旨:关于引渡案件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审查可引渡性、可追诉性和可罚性。我国不予引渡的情形可分为应当拒绝的和可以拒绝的两类。应当拒绝的情形包括:本国公民不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对不应追究被请求人刑事责任的,不予引渡;军事犯罪不引渡;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在司法程序中因上述原因可能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不予引渡;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不予引渡。对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且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一般不予引渡;由于被请求引渡人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一般不予引渡。

6.曹占宝强奸案(第228号)

裁判要旨: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属于“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对被告人适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法定刑幅度。此外,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还包括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怀孕分娩或者堕胎等其他严重危害被害妇女或者幼女身心健康的严重后果。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被害人亲属有权利就此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7.李尧强奸案(第280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奸淫同一幼女的,应当认定为轮奸。

8.唐胜海、杨勇强奸案(第281号)

裁判要旨:对轮奸案件中一人以上强奸既遂,一人以上未遂的情形,由于各行为人均实施了轮奸行为,故首先应对各被告人以强奸罪定罪并按轮奸情节予以处罚。其次,由于轮奸是基于共同奸淫认识的共同实行行为,按照强奸罪中认定既未遂的一般原理,即只要实行犯强奸既遂的,对其他共同犯罪人,无论其为帮助犯、教唆犯、组织犯还是共同实行犯,均应按强奸罪既遂论。

9.滕开林、董洪元强奸案(第395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与被害人通奸后帮助他人强奸的,构成强奸罪。但因行为人与被害人的通奸行为未违背被害人意志,故不能将其与他人的强奸行为共同评价为轮奸。

10.陈某强奸案(第396号)

裁判要旨:对于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作出与第一次判决相同的判决。强奸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即直接证明强奸行为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在这种“一对一”的情况下,一是要将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两者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是否存在矛盾之处;二是将间接证据与被告人供述或者被害人陈述进行比较分析,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各个证据的证明力。在此基础之上,再从正面论证(即证明被告人实施强奸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反面论证(即现有证据是否能够排除必要的合理怀疑)、补充论证(即能否排除被告人采取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事实的存在)等多角度对证据的充分性问题进行论证。

11.谭荣财、罗进东强奸、抢劫、盗窃案(第495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未直接实施强奸、猥亵妇女行为,但其持刀强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属于间接实行犯,应当按照实行正犯处理。相关人员在生命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被迫与他人性交的行为,系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为寻求精神刺激,在同一时间内强迫他人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性交和猥亵行为供其观看的行为,应当依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12.陆振泉强奸案(第514号)

裁判要旨:在强奸行为实施完毕后,行为人又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被害人在被强奸后溺水而亡,其死亡与强奸行为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但如果行为人的强奸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原因之一,则可认定“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13.林明龙强奸案(第636号)

裁判要旨:强奸致人死亡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与因婚恋、家庭、邻里矛盾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伤害犯罪存在明显区别,这类犯罪针对的对象往往不特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属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严惩处的重点对象。对于这类犯罪,不宜像对待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那样积极主动进行调解,对于私下达成协议的,要充分考虑被告人是否真诚认罪、悔罪,尤其是要注意审查协议的过程和内容是否合法,被害方的谅解意愿是否真实,即便认定具有积极赔偿和被害方谅解的情节,考虑从轻时也应当从严把握。

14.刘正波、刘海平强奸案(第658号)

裁判要旨:欠缺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的同时犯罪,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15.吕志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罪(第699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实施强奸等犯罪行为后,谎称仅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其亲属为使其摆脱犯罪嫌疑,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公安人员前来将行为人带走,该种情形不属于自动投案。

16.冯绍龙等强奸案(第713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认定为立功。

17.徐科故意杀人、强奸案(第729号)

裁判要旨:对被告人认罪供述和翻供理由或者辩解的审查,应当给予同等重视,如果片面相信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忽视其他在案证据和被告人的翻供理由或者辩解,极易导致错误定罪。被告人认罪后翻供并提出辩解的情况下,通过全面分析在案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在能够认定被告人庭前认罪供述具有自愿性和合法性、否定非法取证的情况下,则其庭前认罪供述经过法定调查程序后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如侦查机关还根据其自愿供述、指认提取到隐蔽性很强的物证,该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则全案证据可以认为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18.王维喜强奸案(第763号)

裁判要旨:在强奸刑事案件中,对于关键物证被害人内裤的收集、复制、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该物证来源存疑,且有关办案人员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以及对该物证所作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9.张甲、张乙强奸案(第790号)

裁判要旨:共同轮奸犯罪案件中,其中某行为人的强奸行为是否得逞,不影响对各行为人具有轮奸情节的认定。部分行为人强奸行为已得逞,未得逞的行为人亦应认定为强奸犯罪既遂。强奸行为未得逞的行为人是否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

20.苑建民、李佳等绑架、强奸案(第791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完毕离开现场后,其他帮助犯起意并对同一被害人实施轮奸行为的,因行为人与其他同案犯不具有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即不具有轮奸被害人的共同故意,故不认定行为人具有轮奸情节。

21.刘某抢劫、强奸案(第814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对被害人穿插实施多种多次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在跳楼逃离过程中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被害人的介入行为不完全中断行为人的暴力侵害行为与人身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该重伤以上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穿插实施多种多次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如果多种多次暴力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犯罪的,可将该伤害后果在各犯罪构成中分别予以评价。

22.邱垂江强奸案(第833号)

裁判要旨:一审宣告无罪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提供对定罪有重大影响新证据的,二审不得直接改判有罪。

23.韦风强奸、故意杀人案(第834号)

裁判要旨:被害人因躲避强奸在逃离过程中失足落水,行为人未实施救助,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事实,宜单独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非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24.王鑫等强奸、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案(第843号)

裁判要旨:轮奸幼女的行为,应当同时适用轮奸加重处罚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两个情节。对于一人犯数罪的,在对其中一罪进行量刑时,不再将犯有数罪这一情节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25.胡某故意杀人、强奸案(第929号)

裁判要旨:除供述外没有指向明确的证据,且供述不稳定、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案件,不能做出有罪判决。

26.李振国强奸案(第946号)

裁判要旨:采取足以致人伤亡的暴力手段实施强奸,暴力手段行为造成的伤亡后果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构成要件要素。在强奸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数罪,需结合是否有报复、灭口的动机及暴力、其他手段的具体实施情况综合判断。

27.何某强奸案(第978号)

裁判要旨:采取非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案件中,对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例外情况应当从严把握。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

28.卓智成等强奸案(第979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明知他人系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表面“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视为行为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发生性关系。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若非采取强制手段,要求行为人对幼女未满14周岁的情况应当明知。指使他人物色幼女供其奸淫,事后给付中间人金钱财物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中间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29.谈朝贵强奸案(第980号)

裁判要旨:“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认定应当具有“质”和“量”的要求。从“质”上说,需要形成实际上的共同生活关系,如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监护关系等;从“量”上说,需要具有共同生活的长期性、确定性和稳定性,如果仅有几次的共同居住或者较短时间的共同居住就不属于“共同家庭生活关系”。与幼女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成年人多次奸淫幼女致其怀孕,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30.刘某强奸案(第981号)

裁判要旨: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在对其不以犯罪论处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其一,行为人一般应当处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年龄阶段;其二,行为人应当是与年龄相当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基于幼女自愿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三,综合考察,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成年犯罪分子奸淫幼女,一般不适用缓刑。未成年犯罪分子奸淫幼女案件情节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上述所称情节较轻的判断,要综合考虑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或者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对幼女身心健康是否造成严重伤害,案发后是否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真诚谅解等因素。

31.王某强奸案(第982号)

裁判要旨:因欲实施强奸导致被害人落水,被告人不实施救助,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对于该事实应单独评价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非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32.李明明强奸案(第983号)

裁判要旨:同案犯未经共谋在不同地点先后强奸同一被害人的不构成轮奸。强奸罪中情节恶劣的标准,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选择特定犯罪对象实施强奸,被害人不具有一般人的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较弱;(2)在公共场所公然劫持被害人后实施强奸,对抗社会意图明显;(3)采用残忍的暴力手段或者在强奸过程中以十分下流的手段肆意蹂躏等损害被害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实施强奸;(4)长期多次对同一被害人进行强奸;(5)其他具有相当危害程度的情形。

33.王某某强奸案(第984号)

裁判要旨:强奸、猥亵等性侵犯罪案件,因犯罪过程隐蔽、发案不及时,物证不能及时提取,导致证据类型较为单一,多为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等“一对一”言辞证据。特别是在被害人年幼、智障等特殊案件中,被害人不能完整、清晰表达被性侵具体情节,导致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常常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对此类案件言辞证据的审查,更需兼顾证据正向的证实和反向的证伪。实践中,一般需要结合被害人自身特点,以及发案、破案过程,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之间的印证和矛盾之处,并从间接证据寻找突破口,去伪存真,得出结论。

34.淡某甲强奸、猥亵儿童案(第985号)

裁判要旨:判断奸淫幼女型强奸案件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应当依照刑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审判经验,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着重从侵害对象、侵害人数、侵害次数或者持续时间、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35.孟某等强奸案(第1061号)

裁判要旨: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是指未经妇女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对妇女的同意不能以其有无反抗为标准,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意思表示,作为认定其是否同意的唯一条件。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1)案发时被害妇女的认知能力;(2)案发时被害妇女的反抗能力;(3)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

36.梁某强奸案(第1339号)

裁判要旨:即使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且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强制行为与发生性关系之间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强奸罪的成立。此外,对于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通奸关系的强奸行为,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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