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华摆设射击摊位被判刑冤不冤

据媒体报道,家住天津市河北区的赵春华,今年51岁,从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间,在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后被警方带走。调查结果,其在街头摆的射击摊位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她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看到这样的新闻,心里真的很不是滋味。警方抓获、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这一切都完全符合程序,适用的法律条款也完全没有错。也就是说,从法理上讲,赵春华因为非法持有枪支被追究法律责任并不存在任何问题。

但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并不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是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提高整个国家的法制水平。而本案中的赵春华,从形式上讲,确实是非法持有枪支,但是,从本质来看,她既不是利用枪支从事犯罪活动,也不是主观上隐瞒枪支。更重要的,作为一名普通百姓,她根本不知道自己用于摆摊经营的枪支已经因为标准问题触犯了刑律。如果知道自己所用的枪支已经触犯了法律,特别是触犯了刑律,可以肯定,赵春华绝对不会再拿这些枪支摆摊,甚至会交给公安部门。

现在的问题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对赵春华的行为经过任何提醒、提示,也没有要求赵春华将所用游艺活动枪支进行标准检验的情况下,就直接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给其定罪,是否显得过于草率、过于简单了些,值得思考。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用于“开展游艺活动”的枪支,只要有关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就可以由单位或个人开展游艺活动,当然也包括用于街头摆摊。而对于一名普通公民来说,这个4.5毫米标准到底有多少人知道,又有多少人了解这是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标准,可能应当不是大多数,而是极少数专业人员。甚至连专业人员也未必能够把控得准。不然,对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也不要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了。将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全部推给赵春华,可能不太合适。

如果说赵春华有责任的话,就是她拿下这个射击摊位,没有到公安部门备案,没有将枪支经过公安机关鉴定再接受转让。而这,又有多少人有这样的意识呢?当地公安机关对这样的摆摊行为,有没有进行过枪支管理的宣传呢?法律能不能得到有效执行,首先要广泛宣传。很显然,当地公安机关在枪支管理方面,是没有做好宣传工作的,也是没有认真提醒赵春华的。如果这些工作做在前,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后果。

笔者并不认为赵春华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当地司法机关在如何加强枪支管理、如何宣传枪支管理法方面,也是存在问题的。特别对赵春华利用枪支摆摊设点上,早就应当提醒她、教育她、引导她,让她主动将枪支送到公安机关鉴定,而不是让其摆了2个多月的摊才将其逮捕,使其失去了主动改正错误的机会。这样的司法处理,显然是有失公允、有失规矩的。至少,没有在发现问题时,能够通过提醒、提示的方式,让其尽早停止违法行为。如果法律的执行,都以这样的方式进行,违法行为就要多得多。在如何防止违法问题上,只有把教育、提醒、引导顶在前,才能有效地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不是要么不管,要么就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通报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情况时,明确要求在坚持依法公正办理相关案件时,要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其他方案案件和问题的处理。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就是要严格执法、教育在前、提醒在前、引导在前,使违法人员能够在提醒、教育、引导下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做到敬畏法律、敬畏制度。所以,相当司法机关对赵春华的处理,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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