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昌山 | 汉晋在云南地区实行的“羁縻”政策

本文所述,以今天的云南地区为主,也将及于西南地区的其它部分。

汉承秦制并巩固和发展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局面,在这以汉族社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统一的国家内,各民族的历史发展是不平衡的,“各有各的生活方式”,“各有自己的经济基础”。必然产生与此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推行各种统治措施,所谓“羁縻”政策就是这样一种推行于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

羁,马络头;縻,牛纼。封建王朝将对边疆少数民族的统治比作牛马之受羁縻。据史籍的明确记载,自汉武帝始便在“西南夷”区实行“羁縻”政策。

这里只说其中的几个问题。

一、“羁縻”政策产生及推行的社会经济条件

秦汉时期,中原地主经济的联系范围扩大到边远地区,“徙邛、筰之货致之东海,交万里之财”。“夷”夏一体观念已萌生。中原王朝向周围扩张势力。秦朝在“西南夷”区曾“颇置吏焉”。且这里还处于一个极为重要的地理位置:由此既可通大夏,又有助于平定南越的反叛。于是, 汉武帝继秦之后进行了开拓“西南夷”地区的事业。两汉先后在此设立了犍为、牂牁、越巂、沈黎、益州、永昌等郡, 各郡属县不等,同属于当时的益州。

郡县制本是封建地主经济的中央集权制在地方上的体现。在“西南夷”中推行之,当然是一种强制。这里没有王朝能够直接控制的社会经济条件。存在的却是:或“耕田、有邑聚”,或“随畜迁徙,毋常处,毋君长”。有的民族已进入奴隶社会,一部分尚生活于原始公社里。从考古资料可略观其奴隶制经济状况的一斑。在晋宁石寨山发掘的滇王墓中的贮贝器上有贡献、献粮图象有表现女奴隶们正在女主 人监视之下进行纺织的场面;在一长方形铜片上,用图画文字刻出梳辫的奴隶与牲畜、器物并列,下面以符号注出数量。奴隶在政治、经济上完全被奴隶主控制着。而就在当时云南经济比较先进的镇池区,农业生产上也还广泛使用着青铜器,铁农具很少,牛耕尚未出现。奴隶制生产关系与这 种生产力水平是相适应的,并且还有发展的潜力。“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绝不会出现的。”生产力水平如此,生产关系不能任意变更,封建王朝要对“西南夷”区加以控制,这给“羁縻”政策的产生提出了现实的要求。设置郡县的同时,实行了这种民族政策。给少数民族中的贵族首领以封号并让他们“复长其民”;在其辖地设郡县,由王朝派官充任。受封的贵族首领臣属于中原王朝,直接听命于郡守县令。这在很大程度上调和了直接控制百姓的郡县统治与这里的客观实际之间的矛盾,将“西南夷”区纳入了王朝的统治范围。其贵族首领接受封号,有的虽是出于不得已,但受封之后便有了强大的后盾,更加强了对其族民的控制,收到了各得其利之效,这种通过推行“羁縻”政策来实现的郡县统治,不妨称之为“羁縻郡县”,即“羁縻”内容,郡县形式的统治。这无疑有异于内陆的郡县。

“羁縻”政策既可推行于边疆一些少数民族的奴隶制社会,也能实施于其封建领主制社会。

从文献和考古资料可以清楚的看到,汉王朝实际“羁縻”的“西南夷”区,无论是滇僰,还是以僚、濮族为主的夜郎,以及滇西的相当一部份巂、昆明族和以叟族为主的部份邛筰地区,都是奴隶制经济。王朝就在这些地区设郡县,封王侯,推行“羁縻”政策。到元明清时期,在地主经济出现,以便直接控制。而在领主经济地区,进行“改土归流”及奴隶制经济区仍实行“土司制”——这是汉、晋“羁縻”郡县制的延续。

奴隶制和封建领主制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为何这种政策又能推行于其中?是因为私有制和极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为它们所共有。有了前者,“羁縻”统治才有可能;有后者,“羁縻”政策才有实行的必要。同是私有制,后一条件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奴隶社会的生产资料及生产者——奴隶都是奴隶主的财产,奴隶的人身被主人完全占有。封建领主制社会里,农奴的地位虽巳有所改变,为领主不完全占有,但其人身依附关系仍是极强的。这主要是因为领主还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如元代白人居住的许多仍然是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的地区,农奴对土地没有私有权,他们向领主领得小块份地,世袭耕种,不得随便离开主人。有的领主长期保持几十个庄子,作为控制自己庄园农奴的基地,租佃者要为领主服徭役,并提供各种实物贡纳。其实,农奴的这种地位与奴隶的地位相差并非很远。由生产资料的主人占有决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构成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使得这种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族政策产生并推行于这两个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而且也只能实行于这两种社会。在没有私有制的原始社会中,没有贵族首领可利用;地主经济的出现,有了直接控制的基础,“改土归流“则是必然的。

“西南夷”区的落后状况,于整个国家而言是一个特殊情况。“羁縻”民族政策是这里的经济关系及王朝的统治需要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上层建筑。

二、“羁縻”郡县三阶段

“羁縻”郡县(汉晋)、“羁廉”州县(唐宋),“土司制”(元明清),这是按在云南地区的“羁縻”统治形式、程度的不同所划分的三个时期。各时期有自己的特点,但受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发展状况及中原王朝统治势力的制约,一般说来,当少数民族中的贵族首领对其族民控制严,即人身依附关系强时,王朝在这里的统治则弱,反之,其依附性弱时,王朝的统治则得到加强。这里只简述汉、晋时期的情况。

“羁縻”郡县时期的基本特点是,在云南地区的“羁縻”统治初具雏形,并且对日后产生极大的影响,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沿用;少数民族首领牢牢的控制其族民,王朝在这里的统治较弱。

两汉王朝将降服的少数民族首领封为王、侯。据不完全统计,此时“西南夷”中被封为王的有:滇王尝羌,夜郎竹王、夜郎王兴、鉤町王禹、邛榖王长贵,楼薄蛮夷王唐缯、哀牢王贤栗、哀牢王柳貌、哀牢王类牢。封为侯的有,夜郎侯多同、筰侯、鉤町侯亡波(后迁升为王),漏卧侯俞及夜郎竹王的三个儿子等。通常,每一王所辖之地便设为一郡,如滇王区设为益州郡,夜郎王区置牂牁郡。

对降服的少数民族首领的分封,与汉初内陆分封的同、异姓诸侯王有所不同。内陆的分封并非其社会经济所迫切要求,故而不断削藩。而在“西南夷”区则是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使然,并在很长时期内延续着。结果也不一样,内陆的分封,造成王室衰落,减少了中央控制的人口、财赋,于国家的统一与巩固不利。“西南夷”中的分封,在较大程度上有助于王朝对边疆的统一。

蜀汉时期,南中的主要居民仍是各少数民族。除滇僰部份地区的奴隶制巳经崩溃和一部份民族尚处在原始社会末期以前的社会发展阶段,王朝的势力难于深入以外,其余的大都生活于奴隶社会。他们中的一部分被沦为“大姓”的“部曲”,直接受制于豪强地主;而绝大部分在“夷帅”的统治下。形成各个闭关自守的“部”。蜀汉承认“夷帅”对其本郡部、族的统治,颁给其首领以“瑞锦铁券”,作为他统治和纳贡的依据。

蜀汉据南中的政治、经济情况,将几个大的民族集团分设为七郡,加强了郡县制。但仍在平定南中反叛后,“皆即其渠帅而用之”,对少数民族釆取“和”“抚”措施,同时又壮大“大姓”势力,使其成为蜀汉统治南中的支柱。南中政局较稳定,“夷汉亦思反善”,“终亮之世,南方不敢复反”。汉晋时期在云南地区的“羁縻”统治,此时达到了高峰。

魏晋时,南中的政治、经济等与蜀汉时的情况差异不大,仍落后于内陆。少数民族分为五十八部,互不统属。晋武帝却欲整齐划一之。公元二七一年,将南中设为宁州,作为全国十九州之一,想直接将中央集权统治内陆的措施强加于此,弃其“夷帅”“大姓”而不用。这是违反客观现实的做法,当然行不通。二八二年又复原。派来南中的官吏“威刑缓钝,政治不理”,“抚恤失和”。挑起了民族纠纷,导致南中各种矛盾激化。

应和着当时全国四分五裂的状况,南中的政局动荡不安。后来,独霸南中的爨氏名义上对东晋王朝“奉正朔”,却连东晋王朝改变了年号都不知道。实际上在发展壮大地方民族势力。在云南的“羁縻”统治出现低落状态。

“羁縻”政策的产生及存在,主要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及政治等条件。魏晋以后云南地区“羁縻”统治的低落,主要是政治形势使然。所以,爨氏及以后的南诏、大理国,虽然为地方民族割据势力,而形式上仍受王朝的“羁縻”。到元朝对云南的统一再巩固后,便恢复和建立健全了一套完整的“羁縻”制度——“土司制”。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尚存在,其所产生的上层建筑是难以消灭的。造成其“羁縻”统治低落的状况,与这种政策本身也有一定的关系,后将叙及。

三、推行“羁縻”政策的具体措施

第一,中原王朝设置“典客”“大鸿胪”及省并大鸿胪之前“掌蛮夷降者”的“典属国”等专门机构管理民族事务。

第二,封“夷”长为王侯。据史载,王四“夷”君长以为“羁縻”,这在汉初就开始了。汉武帝经营“西南夷”,或以武力,或厚赐,或“喻以威德”,或“夷”长遣使谈判内属。招降某地的民族,则封其首领,即所谓“以夷治夷又与设郡县置吏同时并举。这是“羁縻”统治西南夷的一个特点。不仅是“羁縻勿绝",而且是既“羁縻”,又郡县。中原先进的生产方式必然影响这里,尤其是汉武帝对其所封为王侯的少数民族首领以臣之礼相待,便从政治上肯定了这种隶属关系。

第三,贡赋。受封的少数民族首领,必须在一定时期入宫朝贡,多是“献土珍”以为“土贡”。这是臣属关系的重要表示。开始,赋税的征收一般都比较轻,如永昌郡太守郑纯“与哀牢人约,邑豪岁输布贯头衣二领,盐一斛,以为常赋”,结果是“夷俗安之”。但也有象越巂郡“赋敛烦数,(永平)五年(118年),以卷夷大牛种封离等反叛,杀遂久令”这样的情况。随着统治的逐渐加深,其剥削量也必然增大。

第四,“以夷攻夷”。史载,孝昭始元四年,“姑缯、叶榆复反,……蛮夷遂杀益州太守”,王朝利用“鉤町侯毋波,率其邑君长人民击反者”。又载,“建武十八年(42年),夷渠帅栋蚕与姑复……昆明诸种反叛。……十九年,遣武威将军刘尚等,发广汉、犍为、蜀郡人及朱提夷,合万三于人击之”。此类史事,不绝于书。少数民族首领拥有武装力量,各部、族互不统属且矛盾纷繁,战事不绝;又因他们与王朝的亲疏关系不同,王朝就利用当地的矛盾,釆取“以夷攻夷”的反动措施。其所谓“以蛮夷攻蛮夷,中国之形也。”实际是使各民族互相牵制、攻击、削弱以便于王朝的统治。这是剥削统治阶级的惯技。

最后,各民族历史发展是不平衡的,这在私有制社会中,从来就不存在民族平等关系。大民族统治者对少数民族人民是歧视、压迫和剥削;对少数民族首领是既打又拉的加以利用。由于奴隶制内部的人身依附关系极强,奴隶主的独立性很大,王朝对他们的利用率相对的低。而农奴对领主的依附性相对减弱,封建朝廷可能进一步抓住“羁”“縻”以治之。同时,领主紧密的依附于王朝,也可使其加强对族民的控制得到保证。所以,当它形成为一套完整的“土司制”,便达到了“羁縻”统治的最高峰。

四、简短的结论

“羁縻”政策是封建地主阶级的中原王朝施行于边远落后的少数民族中的一种民族政策。在“西南夷”地区,自汉武帝后历代沿用。虽其形式在变化,程度有差异,但这种政策的核心没有什么变化——不变更少数民族内部的生产方式,中原王朝利用少数民族中的贵族首领来统治其族民,自己满足于贡赋的征收和政治上的节制。

中原封建统治者对“西南夷”长期采用这种统治形式,或者说征服后的统治是建立在“让其旧生产方式继续下去”的基础上,而没有“把自己的生产方式强加于被征服的民族”,也没有“发生一种相互作用,产生一种新的、综合的生产方式。”这是有具体的历史原因的。

各民族历史发展不平衡。王朝势力虽可及“西南夷”,但相互间生产力水平及生产关系状况相去甚远,这里没有强加中原汉族地区的生产方式的条件,也没有产生一种新的、综合的生产方式的因素。一般说来是文明较低的民族征服文明较高的民族,才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这里却不然。考察其开拓动机,王朝经营“西南夷”区很大程度是出于政治目的,至少在“羁縻”郡县时期是如此。当初,这里没有多少财物可供其大量剥削,作为臣属象征的贡赋,对于封建朝廷可谓微乎其微的。而皇帝的赏赐有时却很丰厚,“是时,邛筰之君长闻南夷与汉通,得赏赐多,多欲愿为内臣妾,请吏,比南夷。”便是一例。因为“大一统”常常是国势强盛的表示,多为后人所称赞。当时打通了“西南夷”区还能将势力扩展到其它地区。只要采取这种统治松弛的民族政策,这样的目的就可望达到。并且,若要“强加”,王朝则必须有紧紧控制少数民族地区的能力,而中国边疆辽阔,四周的少数民族强大,加上边内各族人民不断起义、反抗,王朝常常是顾此失彼。若欲“强加”,而力亦不从其心,最后仍行不通。

“羁縻”郡县是一个各种矛盾的统一体。其主要是常以民族矛盾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另外,由于其本身具有两重性——地主阶级中央集权和地方奴隶制及往后的领主制的统治,郡县官吏与贵族首领因代表不同统治集团的利益,推行不同社会制度的统治方式,加之互不信任、民族偏见而发生矛盾,甚至诉诸武力。但这类矛盾又常被统治者因各种利害关系而联合所代替。

斯大林说,“只有联合为统一集中的国家,才能指望有可能确立自己的独立”,统一“西南夷”后,维持巩固这种统一局面当然是最重要的事。在一般情况下,此种措施起到了维持巩固的效果。但是,在封建社会中,大民族主义与地方民族主义严重存在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本身就有一个势力对比问题。这种政策允许贵族首领“复长其民”,保留原有的生产方式,王朝的统治是不力的。贵族首领就更能加强对其族民的统治,成为结合得更紧密的一个个民族团体。其内部的人身依附关系越强,独立性则越大。当王朝政局不稳或统治势力有所削弱,地方民族集团就可能利用这种政策提供的条件造成割据。爨氏、南诏、大理国即如此。

大民族封建统治者通过“羁縻”这种方式来推行民族压迫政策。“羁縻”政策就成为民族不平等关系的一个集中反映。其反动性暴露无遗。另一方面,这种措施在历史上对维持国家的统一起过积极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民族矛盾,有利于各族的生产生活,这也是应看到的。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