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一)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必行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以上;
(2)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以上。
(三)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具有相应经验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五)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5 日前备案。
(六)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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