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控辩审三方,都不喜欢“认罪认罚”?
自2018年10月,认罪认罚制度正式载入刑事诉讼法,打通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通道,同时也描绘了在现有司法力量情况下的,力图通过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办、疑案精办的模式。
但实施了这么长时间,效果到底怎么样?我有幸和一圈法律人进行了一次交流,除了常规吐槽会外,我发现,大家似乎对这个制度表现出越来越不喜欢的情绪。
作为一名法律人,结合自己为数不多的司法实践,我想和大家谈谈现在对认罪认罚制度的看法。
01.
公诉人为何不喜欢“认罪认罚”
根据现有的司法制度安排,认罪认罚制度的重点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官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听取辩方意见。在尽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程度的量刑减让,和辩方达成认罪认罚协议,签订具结书,进而在提起公诉后,案件得到快速审判。当然也包括在认罪认罚基础上的不起诉。
在公诉机关承担主导责任的情况下,公诉人除了承担传统的审查起诉工作外,还承担对量刑建议的提出,以及和辩方商讨的过程。传统的审查起诉工作的认为并未简化,包括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审查、遗漏事实和遗漏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公诉人的主要工作还是对审查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除此之外,和辩方单纯的商讨过程,也无疑大幅增加公诉人的工作量。
在传统工作模式下,量刑建议作为求刑权依附于公诉权,最终要经过法院的审判。而在认罪认罚模式下,控方的量刑建议权并未发生变化,相反难度反而大幅增加。
首先,在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中,原则上公诉人需要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
虽然最高法院和地方省高院分别针对常见罪名制定了量刑标准,但千变万化的案件事实还是给“精准”二字增加了难度。
其次,在某些数字考核的指挥大棒下,一定比例的认罪认罚率,也增加了协议的难度。
借用我国知名诉讼法教授陈瑞华老师的话,你需要有交换的砝码。而我们的认罪认罚制度是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易言之在事实上控方无法作出减让。减让的部分只是集中在量刑阶段。这个砝码有多重?特别是没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下,只能从诉讼经济的角度下,寻求认罪认罚的正当性。从宽无疑成为一个最稳妥的选择。趋利避害,人之本能。被告人总是希望刑期越低越好,在这种背景下。双方如何达成协议,难度可想而知。
再说,一个公诉人手里不可能只有一件案件,合规或者不合规的协商手段也就应运而生。
一位检察官诉说,曾和最低判处十年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谈认罪认罚。嫌疑人的期望值是十年以下,但检察官确实无法做到在法定刑下建议刑期。前后,这位检察官提讯四次,均无果而终。辩护人也知道检察官有认罪认罚的考核要求,明确表示尊重犯罪嫌疑人意见。最终,检察官甚至提出了自己的父辈和嫌疑人是老乡,犯罪嫌疑人才勉强在具结书上签字。
如果说认罪认罚的正当性依据是司法成本的节约,通过上述实例的判断,司法成本有多少节约?几乎没有。甚至让检察官从内心有一股职业挫败感越演越烈。
其次,确定量刑建议提交法庭后,并非必然被法庭采纳。虽然符合司法要求,法庭对具结书应当表示尊重(参见刑诉法第201条),但法庭的审判权毕竟是最后的司法屏障。法官仍然必须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这也是法官的当然职责。这和我们理解的美国诉辩交易中法官的职责是不同的。正因为法官对具结书的实质审查,必然给量刑建议的认可增加了不确定性。
在传统模式下,审查起诉的一些固有问题并未真正解决,而在认罪认罚制度和案件比的双重考核下,公诉人协调公安、协调犯罪嫌疑人、协调律师、协调法官成为必然。所以被吐槽,也在所难免。
02.
律师为何不喜欢“认罪认罚”
请原谅我的不严谨,这里的律师泛指辩护方包括被告人。不过因为被告人往往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依托专业的辩护律师是必然之选。
这里的辩护律师又包括两大类,一是值班律师,二是委托或者指定的辩护人。无论是值班律师或者委托辩护人都是指导、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恰当选择的重要参与者。但在一个完整的诉讼过程中,因为委托先后时间或者工作衔接的原因,往往产生这样的现象:最先介入案件的是值班律师,而由于对值班律师权利和义务界定的不明确,值班律师的指导作用虚化,往往成为具结书的“橡皮图章”。
而后续才有可能委托律师介入,一旦委托律师看到具结书的意见和自己的设想不一致,必然可能导致原本的协商过程重启。
还有就是当事人委托了辩护律师,因为相关律师函没有及时提交检察机关,公诉人会误认为没有辩护律师而安排值班律师,这样也会造成无效协商的产生。
除了程序不满以外,很多律师朋友不喜欢认罪认罚的主要原因是认为,这种协议不能体现控辩平等,更多的是控方主场,信息不透明。
我想这里面有这样几个原因:
1.辩护介入时间,导致辩方无法及时有效获取案件信息。
2.辩方发现自己的意见无法被控方有效采纳,最终导致不能达成协议。
曾经有位律师朋友抱怨,在一起酒驾案件中,发现血液送检不及时,血样保管条件不具备,高度怀疑血样变质。这样的辩护意见被控方轻易否定,而产生严重的挫败感。但出于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虽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但内心无比纠结。
3.对量刑建议和控方一样缺乏一个明晰的预期,但又无法提出有效的建议,也一定程度上对这一制度有抵触心理。
4.量刑建议的最终不确定性,让辩护人心生芥蒂。
如前述原因,认罪认罚具结书只是初步达成了控辩协议,最终需要法院的认定,这就增加了量刑的不确定性。一旦判决由轻到重,失望情绪溢于言表。自然会对审查阶段的具结书失去信心,一定程度上也冲击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5.传统对抗司法观念的影响。
传统对抗司法,催生了一批名律师,也博得了公众的眼球。而合作司法,很难发挥对抗司法的表演作用,视觉冲击力不强,甚至给人以投降公权力的倾向,律师无用论一度泛起,甚至影响了自己的荷包,这样的辩护方式自然不愿意采纳。
03.
法官为何不喜欢“认罪认罚”
一场诉讼,一场庭审,都有多个诉讼主体的参与,但控、辩、审三方永远是不变的主角。
在传统模式下,法官当然是法庭的国王,居中裁判,威风八面。但在合作司法模式下,审判权在非例外情况下要对具结书的尊重。庭审的重点往往是对被告人供述的辩解是否自愿的确认。审判权一定程度上被消减,一部分让渡给检察官。由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和辩护方达成协议。这样的权威减损,自然是不开心的。
我们在控辩审三人谈中,学习了张军检察长和姜伟院长对这个问题的一段精彩论述,检察权和审判权并行不悖。但更多的法官对于检方提出的确定型量刑建议,仍然感到难以适应。主要原因是一个具体判决的产生,往往不是一个法官能够作出,往往要经历合议庭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甚至审委会决定,其中变数均难以预测。如何一定能得出量刑建议必然是适当的结论。再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司法水平并不一致,同样数额的盗窃,量刑都可能千差万别,如何判断量刑建议的适正性也是个难题。
04.
破解之路
司法如同齿轮,是诉讼各方耦合运作的一个过程。2016年我们才进行认罪认罚的一个试点工作。满打满算也不足三年运作,这些年两高通过指导意见、控辩审三人谈,正在引导这一制度走向正轨。但司法实践的抵触之音也屡屡出现,如何保证认罪认罚制度的正确运行。笔者思考一下,大概有以下几点意见:
1.控辩审三方思维的转变。
我们习惯了对抗式司法,控辩双方诉讼结构上的对立,造成了猛然转变到合作司法时,彼此的不信任。需要重新转变思想,重新建立互信,实现真正的控辩平等,争取高质量的认罪认罚协商。
2.诉讼细节上打磨和衔接。
比如很多法律大咖提出的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开示制度,如何开示,在什么时候开示,向谁开示,这些问题如果多一些细化,有利于控辩双方的案件信息共享。
3.值班律师和委托律师的工作承接完全可以更加顺畅。
目前我们缺乏值班律师权利义务的细化,律师协会完全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建立两类律师的顺利衔接,强化辩方力量,做到能切实有效的辩护。
4.我国的法官质量越来越高,一批高学历法官充实到司法一线。
他们更加睿智、更加自信,在控辩双方的协议基础上,也更加能实现司法的公正。
认罪认罚是一个新的制度,必然会带来种种的不适应。破解不适应的路径有很多,受到作者智识水平的限制,目前就写这么多。总之,希望下次再吐槽的时候,我们能听到积极的声音,能看到认罪认罚制度不断完善,最终实现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疑案精办。
作者丨任远
来源丨为你辩护网
编辑、排版丨岛岛
审核丨老斑鸠、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