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案件的分析
近几年在各类文书检验案件中,多为少量文字检验鉴定,其中签名笔迹检验更为常见,多出现于借款、欠款、遗产继承、合同履行等民事纠纷中。
一、需要进行签名笔迹鉴定的主要原因
(一)被告企图赖账或故意拖延时间。一些被告故意提出对其签名证实性的质疑,要求对其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以达到拖延时间甚至赖账的目的。怀有此目的的被告往往在提供检材时故意掩盖自己的真实笔迹,企图蒙混过关获得有利于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
(二)因时间太久字迹不像等客观原因,被告怀疑签名的真实性。这种情形下,原告提供的借据、欠条等的形成时间间隔五、六年甚至十几年,原、被告均对借据、欠条等的形成过程事宜记忆不十分清楚,特别是对一些数额较小年限很长的小额借款或欠款,有的被告毫无印象,同时对笔迹也持有怀疑的态度,故申请笔迹鉴定,以便确定签名的真伪。
(三)被告十分确定借据、欠条上的签名非其所写。一种情形是原告或其他相关人员伪造签名,恶意诉讼。另一种情形是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尚未结清的借款或欠款,但被告明知其未写相关借据或欠条,或者已经知悉原告将真实借据或欠条丢失或毁损,故提出签名笔迹鉴定申请,意图逃避债务。
二 、需要进行签名笔迹鉴定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检材的制作收集容易出现纰漏。一些被告往往不真诚配合办案人员收集制作检材,在提供对比笔迹时故意改变自己的平常书写习惯,甚至以不会写字为由拒绝提供对比笔迹。
(二)特定时间段内被告的笔迹收集比较难。同一被告的笔迹因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在不同年龄段的笔迹有很大不同,以致需要同一时期形成的对比笔迹时,难以获得。
(三)片面依靠笔迹鉴定结论。有的办案人员忽视其他证据及生活习惯、经验法则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把查明事实的希望全部放在笔迹鉴定结论上。这样一来一旦笔迹鉴定出现问题,就容易发生错案。
(四)笔迹鉴定结论相互打架。有的案件,不止进行了一次笔迹鉴定,因为鉴定机构的不同,结果对同一笔迹的鉴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让办案人员无所适从,更加大了处理案件的难度。
三、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应采取的对策
(一)做当事人的工作要透彻,能不进行笔迹鉴定就不鉴定。在一些案件中,根本不需要进行笔迹鉴定,一些当事人只是因为的错误想法,而盲目的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将事理向当事人讲清楚,使之明晰鉴定的利弊,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加重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寻找案件的其他突破点,以替代笔迹鉴定。笔迹鉴定耗时较长,影响办案的效率,办案人员要努力寻找查明事实真相的其他突破点,省去笔迹鉴定的繁琐,提高审判效率。
(三)加大对笔迹鉴定结论的审查力度。笔迹鉴定结论,虽然在查明案件事实,鉴别、认定其它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揭示其它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也只是一种补充办案人员认识案件事实的手段,是办案人员认识能力的延伸。对于鉴定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办案人员一般不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可能对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做出实质性的判断。因此,办案人员对鉴定结论的认识是有限的。但是,这不等于完全否认办案人员对笔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审查判断的能力。实践中,一些笔迹鉴定结论经常会因为审查中存在问题而不被采信。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同样的检材、样本,由不同的笔迹鉴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鉴定结论,这给办案人员的审查与采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办案人员从以下法律和技术方面对笔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1.鉴定人回避制度的实际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可见我国法律明确地规定了鉴定人回避制度。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要求鉴定人必须是中立的。如果鉴定人与案件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法定情形,鉴定人就应当回避;如果鉴定人没有回避而作的鉴定结论就当然不具备相应的证据效力。
2.笔迹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程序公正性的实质是排除任意因素,保证决定的客观正确。司法鉴定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必然要遵从一定的程序要求。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及鉴定过程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术鉴定资格。笔迹鉴定是接受委托或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属于认识性证据。因此,鉴定人必须是具有笔迹鉴定专业技能资格的人员,以确保笔迹鉴定的准确性及可信度。
4.笔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笔迹鉴定是一种比对性的技术,其过程就是将检材上的笔迹特征与样本上的笔迹特征进行相互比对,从中发现二者之间特征的相同点或差异点。通过对这些相同点或差异点进行综合评判,进而得出鉴定结论。因此,笔迹鉴定对检材与样本材料的要求比较高。收集的样本材料必须是书写人亲笔所写,办案人员要对收集的样本进行核实和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样本字迹要有足够的数量,同时要与检材上的字迹基本一致,如书写速度接近、书写条件相似,这样才能更多、更好地暴露出书写人书写习惯和笔迹特征,有助于笔迹鉴定人员全面利用这些习惯和特征,找出一定的规律,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5.笔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专门知识是否科学。鉴定结论是以一定的科学规律、科学认识为依据的,而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专门知识的科学性也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准确、可靠程度。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对笔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专门知识的审查可采用“普遍承认标准”,即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的科学性必须已经在笔迹鉴定领域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可。
6.笔迹鉴定结论标准化方面的审查。在笔迹鉴定技术领域至今尚没有一个对鉴定过程进行控制的规范性标准,使得办案人员对笔迹鉴定结论的实质审查似乎不太可能。目前只是依据鉴定技术人员对鉴定客体的内心确信程度高低来划分的标准,以此作为判断笔迹鉴定结论的确定性大小。在实践中,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了解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分析判断过程,及其对鉴定结论的内心确信程度。
综上,对于当事人申请进行笔迹鉴定的案件,办案人员首先摸清申请人的真实意图,对症下药,充分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同时,不要把查明事实的希望全部放在笔迹鉴定结论上,而是要寻找案件的其他突破点,力争无须笔迹鉴定就能查明事实。在进行笔迹鉴定之后,要对笔迹鉴定结论进行法律和技术等方面的严格审查,努力避免对错误的鉴定结论的采信,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