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问答
[问] 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是否可以设置生产企业在上海有售后服务机构得几分
[答] 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将本地化的服务能力作为评审因素,但不能将本地化机构设置作为评审因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10-1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问] 尊敬的国库司: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请问,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能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后台能够备案为公开招标方式? [答]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0-10-1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问] 你好,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组建工作中遇上几个问题,希望能够给予解答,谢谢!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通过随机方式抽取的4位评审专家中,出现以下情况: 问题一:甲乙二人或更多人均为同一单位人员,是否需要回避? 问题二:夫妻双方均为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是否需要回避? 问题三:夫妻一方在代理机构工作(假设为男方),一方为评标专家(假设为女方),如遇代理机构工作的男方开展招标代理工作,而女方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是否需要回避? [答] 问题所述情形均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0-10-14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
[问] 国库司领导: 你们好!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业绩评审因素设置为”投标人近三年具有省级或部级业绩得5分;市级业绩得3分,县级业绩得1分“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和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国库司领导予以解答,谢谢!
[答] 评审因素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且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留言所述“省级或部级业绩”、“市级业绩”、“县级业绩”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09-15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回复人: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