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中医被罚与援鄂无关,但《医师法》依旧捆着他们

山东济南援鄂女中医孙桂杰被罚款事件已反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本号已自行删除上一篇依据不准确信息所写文章。

根据4月28日济南市槐荫区卫生健康局发布的《孙桂杰非医师行医案情况说明》可知:罚款并非因其驰援湖北前线,而是因为她2年前无证行医中的一起医疗事故被患者投诉所致。政府部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值得肯定。倘或孙桂杰真因为无执业医师证驰援湖北而被罚款,必然是离奇新闻。还好,这种严重有违常情的事情没有发生。

然而,关注此事的网络文章除表达对孙桂杰的声援外,又再次普遍呼吁修改我国已执行20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民间中医做出的种种限制。依据现有法律法规,“非法行医”当然可以处以罚款。但因《医师法》的不合理条款,导致具有真才实学的民间中医无法获取行医资格证,才是导致多起受到舆论普遍同情的“非法行医”事件的根源。

199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也就是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证考试的基本要求是专科以上学历。学历的要求首先就把相当一批民间中医排除在外了。同时,该法第十一条规定: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仅从规定上看,第11条虽然为学历条件不达标的民间中医也设置了参加考试的资格条件,但在实际执行中,这一条基本成为摆设。这样一来,《医师法》实际上就成了捆住民间中医获取合法行医资格的工具,一直饱受社会批评。在中医药界长期的持续呼吁下,国家卫生计生委在2017年推出了部门性法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对《医师法》第11条做出更详细规定,为两种人员提供了考试资格:

一种是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指导老师除外)推荐。

另一种是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或者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应该看到,《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政策的进步,为民间中医获取医师证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但《暂行办法》距离民间中医的实际情况仍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原则上不超过4名。”

实际情况中,公立医院任职的执业医师不可能在原有医疗系统之外收徒弟,而私立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人数比例很少。那些有一技之长的大量存在的民间老中医,无论带出多少优秀子弟、无论家传几代子孙,按现有《医师法》或《暂行办法》,因为自己无证,其弟子也就无证。

(2)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考试的,要求“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或者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那么未取得资格证的这5年间的行医活动算不算非法行医?

大多数民间中医都属于这个类别,包括孙桂杰在内

在中国城乡的广大角落,有无数深受周围百姓赞誉的民间中医,他们或许文化程度不高,但他们或专治正骨,或针灸百病,或只治一病,因长年累月摸索积累,医法甚为精湛者众多,传承着中医药的民间衣钵。这些年来,打压民间中医的肥沃土壤和生机勃勃的创造力,而只保留高高在上的庙堂,是中医走向衰微的重要原因之一。

实践证明,民间中医,绝大多数是有两下子的,甚至拥有祖传秘方或拿手绝活,否则也不会吃行医这碗饭。如果给他们打开一条便捷的通路,有多少秘方、绝活会得以延续、应用和发扬洛阳郭氏正骨发源于偏僻小镇,家传数代,因新中国对其大力扶持,很快成长为我国中医正骨医学正统,中医正骨学得以在新的条件下发扬光大。这就是民间中医产生巨大作用的经典案例。虽然民间中医也确实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其中不乏忽悠欺骗之徒,但对有真本事的民间中医绝不能因噎废食。

因此,对于民间中医决不能用“非法行医”一棍子打死,而应破除学历、职称等僵化的、过高的门槛限制,修改不合时宜的《医师法》条款。只要确认其真能治病救人,就鼓励扶持他们参与到中医药事业中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中医药事业也会因此而更加繁荣。

据最近消息,全国人大已在研究执业医师法修改工作的意见。如何解决《暂行办法》未解决的上述两个实质性问题,应该成为新法律必须充分考虑的问题。否则,依据距离合理需要相距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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