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途停工或退场时,相关停工、窝工损失计算依据、标准及应注意事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停工、窝工损失的计算均无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此应系主张停窝工损失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停窝工损失范围、计算依据及标准。

  (一)直接损失

  1、施工现场材料费用损失。例如:停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而导致的成本增加;退场时已加工完成待安装材料费用、已采购无法退货止损的材料费用等。

  计算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材料采购合同、材料采购价款的付款凭证、收货或者发货凭证、材料进场验收凭证;停工或撤场时的具体数量可由双方当事人清点确认;对价格有争议的可采用政府发布的信息价或由鉴定机构询价确认。

  计算标准:材料价格变动幅度×材料数量计算材差;成品材料价格结合合同约定在成本基础上计算人工费、税金等费用后核价;已采购材料价格按照采购价格计取(也可结合合同约定主张利润)

  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费用损失。如:停工期间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用电梯、起重机、搅拌机及其他机械设备租赁的费用等;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延期使用费用损失;机具安全防护费用;大型机械进退场的费用;临时活动房租赁费用。解约退场的,前述机械设备如为租赁,还应考虑提前退场导致的解除合同索赔。

  计算依据:周转材料或设备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用支付凭证;如提前解约还涉及违约金及赔偿的计算。租金损失标准可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也可由鉴定机构进行询价确定;如为自有设备,可套定额进行量化或通过计算折旧的方式计算损失,但应提供购置设备的原始发票证实其价值。

  计算方法: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或承包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定额规定确定单价,乘以停工天数计算损失;合同解除损失以实际发生额为限。

  3、停工期间施工现场工人工资、后勤及管理人员工资支出、工人提前退场而支出的遣散费用。

  计算依据:施工现场工人及后勤、管理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记录(单方制作的电子稿几无证明效力,最好是电子支付记录或有工人领款签名的发放记录)。关于相关人员是否在岗问题的证明,可提供由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人名单、管理人员名单、考勤表、施工进度计划、停工期间由业主或监理确认现场情况的签证单或工程联系单。如工人工资标准无法证实,可套定额计价。

  计算方法:停窝工工人工资单价×停工、窝工天数;提前退场工人的遣散费用等以实际发生额为限。

  4、由于停工导致的对下游配套供货商或分包商(含劳务分包)违约(包括迟延履行和合同解除)而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的损失。

  计算依据:与下游供货商、分包商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分包合同;因合同履行迟延或解除导致索赔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调解书、自行达成的协议书及付款凭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停工或退场的事实客观存在,该项损失虽然属于必然发生的损失,但基于以下三种原因可能出现索赔困难的情况:(1)由于相关损失尚未实际发生而无法获得支持,需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2)发包方往往会以其对相关合同关系并未参与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真实性。(3)发包方往往对于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或者直接以不排除双方恶意串通为由否定其真实性。

  计算方法:以实际发生额为限。

  注意事项:(1)在与发包人缔约时即约定好可对外分包的范围及材料采购的品牌、供货商名称等;在材料采购或分包合同签订时获得发包人的备案确认或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至少在签订下游合同的时候明确分包项目的名称、施工地点、发包人;材料的供货地点、工程名称、发包人名称等,以使材料和分包内容相对于诉争工程特定化。(2)一旦发生停工或退场的情形,应当及时与材料商、下游分包商通过书面函件、书面协议等形式沟通,采取措施止损。(3)确定损失数额时尽量避免双方自行协议的方式,由发包方参与形成三方协议,通过人民调解、诉讼途径均较为理想,且在人民调解、诉讼过程中应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或通过书面函件方式告知其诉讼进程及可能的风险;如无法实现,可在与下游配套商发生争议后及时以书面函件的方式告知发包方相关争议、损失数额等,要求其表明态度,并告知逾期不表态,损失应由发包方承担;并在此后与下游分包商或供货商处理解约索赔事宜,处理进程及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商。(4)款项支付最好采用转账、汇款、网银支付等有迹可寻的方式,现金交易的证明效力较低。(5)特别应当注意所有通过邮寄途径送达的函件一定要保留寄件人联并在三到五日后通过中国邮政或快递公司的订单跟踪系统查询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记录留存,以保留送达文书的证据。

  5、如为退场解约,还涉及现场临时设施费用的赔偿问题。

  计算依据及方法:临时设施范围可由双方现场确认,造价可由施工方通过提供材料采购凭证、人工成本凭证等直接证明,但该种计算方式被采信的可能性小;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鉴定途径确认。

  6、如为退场解约,还可能涉及由施工方前期投入的设计费用、检测费用、工程保险费用、投标保证金、因开具银行保函而发生的手续费及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等无法通过合同履行摊销回笼的损失。

  计算依据:相关的合同、费用支付凭证等。

  计算方法:以实际发生额为限。

  7、如为退场解约,合同签订时代为缴纳的费用,如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管费用、工程押金等如无法退回,亦可作为损失一并主张。

  计算依据:缴费凭证。

  计算方法:以实际发生额为限。

  8、其他费用支出。如停工期间的水费、电费、施工管理费、材料机械保护的措施费用、税金(如印花税)、工程定额测定费、直接发包费等。

  计算依据: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予以证实。

  计算方法:结合施工合同及定额、国家文件规定计取。

  9、如有必要可就上述所有损失项目主张利息损失。

  计算方法:银行贷款利率。

  注意事项:该部分损失获得支持的难度较高,是否能够计算,取决于各项费用应当返还或支付的时间点是否能够确定。一旦发生停工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并给定发包方支付赔偿或返还款项的期限,为利息的起算制造可供认定的时点。

  (二)间接损失。主要涉及的是预期可得利润损失。

  计算依据:施工合同、停工退场时已完工程量及投入资金成本的相关证据及自行核算的成本、利润表等。

  计算方法:套用定额利润率结合工程造价核算预期可得利润。

  注意事项:该部分属于法院裁量的范围,以不超过签订合同时当事人所可预见的范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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