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如果没有取得发票,白条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这并不是说“白条”不能入账,不能在税前扣除,注意小额零星业务的应用:食堂在路边买水果、买个菜等,如果是从个人哪里买的,一次(一个销售者一天算一次)不超过500元,按照国税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只需要取得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白条)就可以。也就是只需收据完全可以税前扣除。但“白条”上需要注明收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小额零星业务只能是解决一小部分。油、面、肉等可以去正规超市批量采购,日常的蔬菜可以就地采购。如果经常从当地农民手里批量采购农产品让农民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农民是乐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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