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问题。——爱尔兰的租佃权

​印度问题。——爱尔兰的租佃权[146]

1853年6月28日于伦敦

  就斯坦利勋爵的关于印度的建议而进行的辩论是23日开始的,24日继续进行,后来又移到本月27日,到现在仍然没有结束。当这些辩论最后结束以后,我打算就印度问题归纳一下自己的看法。
  因为联合内阁依靠爱尔兰派的支持,又因为下院的所有其他政党彼此力量是这样平衡,爱尔兰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使天平倾向于对自己有利的方面,所以,现在对于爱尔兰租佃者准备作出某些让步了。上星期五下院通过的“租佃权法案”(在爱尔兰)有一条规定:租佃者在租佃期满时应当得到补偿金,以偿付他在土地上和在土地之外所进行的改良;新的租佃者在估价时自己决定是否接收这些改良;至于改良土壤本身的补偿,则应在地主和租佃者所立的合同中讲明。
  在租佃者以这种或那种形式把资本投入土地,因而改良了土壤以后(这种改良或者是直接的,如灌溉、排水、施肥,或者是间接的,如农用建筑),地主就插了进来,要租佃者出更高的租金。如果租佃者让步,结果就是他用自己的钱,而给地主利息。如果他坚持不肯,那末他就会被人不客气地赶走,换上新的租佃者,新的租佃者由于接收了前一个租佃者投入的费用,于是就能够付出更高的租金了;新的租佃者也改良土地,结果是照老样被另外的人代替,再不然就是处于更苛刻的条件之下。住在本国以外的地主阶级依靠这种简便的方法,不仅把一代又一代农民的劳动,而且还把他们的资本攫为己有;爱尔兰的每一代农民都为改善自己和家庭的状况而作了努力和牺牲,但他们反而直接为了这个缘故而在社会阶梯上下降一级。如果租佃者勤劳肯干,那末正是由于这种勤劳肯干而被加上一层苛捐;如果情况相反,租佃者无所作为,马马虎虎,则被责之为“赛尔特人传统的恶习”。总之,他们没有别的出路,他们只能沦于赤贫——由于自己勤劳或由于自己不好好干而穷下去。为了对爱尔兰的这种状况进行斗争,曾宣布了“租佃权”——不是租佃者对土地的权利,而只是对他自己出钱在这块土地上进行的改良设施的权利。现在让我们看看“泰晤士报”在星期六的社论中是怎样企图驳倒这个爱尔兰“租佃权”的[147]。

  “农场租佃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租佃者在一定的年限内租用土地,另一种是经过预告在任何时候停止他的租佃。在第一种情况下十分清楚:租佃者有可能好好安排自己的资金,使自己在任何条件下或者几乎在任何条件下于租佃期满以前得到利益。在第二种情况下也很清楚:租佃者不会在没有正常的收入保证的情况下冒险投入自己的资本。”

  当然,在地主同那些可以随自己的意把资本投入商业、工业或农业的大资本家阶级打交道的地方,长期租佃也好,没有一定的租佃期限也好,这种资本家租佃者都知道怎样用本钱取得“正常的”收入,这是不用怀疑的。但是,对爱尔兰的情况来说,这种假设是完全骗人的。爱尔兰的情况是:一方面是人数很少的土地垄断者阶级,另一方面是人数极多的贫苦租佃者阶级,他们没有可能去选择运用自己那一点点资金的办法,只能把这点资金投入一个生产部门即投入农业。因此,他们就不得不做没有租期保障的租佃者[tenants at will]。作为这样的租佃者,如果他不把这点可怜的资本投进去,那末自然有得不到收入的危险。但是,如果他们为了保证自己的收入而把这些资本投进去,那末他们就要冒连这笔资本都失掉的危险。

  “泰晤士报”继续写道:“也许有人会反对我们说,租佃期满时地块上什么都没有留下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留下的这些东西就是租佃者的某种形式的财产,因此,租佃者应当得到补偿。这个意见有点道理,但是,在正常的社会条件下,关于这种要求的问题是可以由地主和租佃者很容易地加以解决的,因为在任何情况下,这种要求都可以在最初的合同中考虑到。我们主张,这些关系应当由社会条件来调节,在我们看来,任何议会法令都不能代替这种因素。”

  的确,如果是在“正常的社会条件下”,我们就根本不需要议会来干涉爱尔兰的租佃关系了,正如同在“正常的社会条件下”用不着军队、警察和刽子手来干涉一样。立法、司法和武装力量——这一切完全是不正常的社会条件的产物,这种不正常的社会条件阻碍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无需乎第三种最高势力的暴力干涉的关系。但是,这样说来,是不是“泰晤士报”变成了社会革命者呢?是不是它不要“议会法令”而要社会革命来改组“社会条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制度”呢?英国曾经摧毁了爱尔兰的社会生活条件。它先是没收了土地,然后通过“议会法令”扼杀了工业,最后用武装力量摧残了爱尔兰人民的积极性和活力。这样一来,英国就建立了这样一种丑恶的“社会条件”,使一个小小的特殊等级——贪婪的贵族得以对爱尔兰人民为所欲为,任意规定他们在什么条件下才能使用土地和靠土地生活。人民的力量还弱,不能对这种“社会条件”进行革命,于是他们就诉诸议会,要求至少把这种条件减轻或调整一下。但是,“泰晤士报”宣称:“不能,如果你们不是生活在正常的社会条件下,议会就不可能改变这种状况”。如果爱尔兰人民要按照“泰晤士报”的说法马上自己起来改变这种社会条件,那末同一个“泰晤士报”就会第一个求救于刺刀,责骂“带着传统恶习的赛尔特人”,说他们不像盎格鲁撒克逊人那样爱和平的进步、爱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改善,并且向他们发出一连串嗜血的威胁了。

  “泰晤士报”写道:“如果地主有意使一个租佃者受到损失,那末他就不容易再找另外的租佃者;既然他的全部事业就是出租土地,他就会体会到,要把土地租出去是愈来愈难的。”

  但是爱尔兰的情况恰恰相反。地主越是使一个租佃者受到损失,他就越容易去压迫另一个租佃者。租用土地的租佃者成为损害前一个被赶走的租佃者的工具,而后者又成为奴役新的租佃者的工具。至于说地主由于使租佃者受到损失而到一定时期后也使自己受到损失以致破产,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在爱尔兰已经成为事实,不过,要说这个事实对破产的租佃者是一种安慰也是非常成问题的。

  “泰晤士报”宣称:“地主和租佃者之间的关系,是两个商人之间的关系。”

  这句话正是贯穿在“泰晤士报”整个社论中的petitio principii〔本身尚待证明的论据〕。贫穷的爱尔兰租佃者全靠土地生活,而土地都属于英国的贵族。从上述的论据出发,大可以宣布两个商人之间的关系是掏出手枪的强盗和掏出自己钱包的过路人之间的关系。

  “泰晤士报”说道:“但是,实际上爱尔兰的地主和租佃者之间的关系不久就将被一种比立法更有力的因素所改造。土地所有权正在迅速易手,同时,如果人口外流照现在这样的规模继续下去,那末,爱尔兰土地的耕种权也将转到其他人手里。”

  在这里,“泰晤士报”最后说出了实话。不列颠的议会在旧的过时的制度行将使双方——富有的地主和贫穷的租佃者——都彻底破产的时候拒绝进行干涉。富有的地主是受到管理抵押地产的委员会的铁锤的打击,贫穷的租佃者是由于被迫外流而被赶走。这使我们想起了摩洛哥苏丹的老故事。这位摩洛哥苏丹不管发生什么争论,他都用双方杀头来解决争端,此外他就不知道其他更“有力的因素”了。

  “泰晤士报”在结束自己的关于租佃权的文章时这样写道:“再没有比类似共产主义的财产分配更能造成混乱了。唯一对土地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就是地主。”

  看来,“泰晤士报”像埃披门尼底斯一样,在本世纪睡了整整上半个世纪,根本没有听见这一时期内就地主的无理要求而进行的热烈辩论;这种辩论不是社会改革派和共产党人进行的,而是经济学家——不列颠资产阶级的真正代表人物进行的。李嘉图这位大不列颠现代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并没有批驳地主的“权利”,因为他深信地主的无理要求所根据的是事实而不是权利,而政治经济学是根本不研究法权问题的。李嘉图攻击土地垄断的办法更简单、更科学,因而也更危险。他证明,土地的私有制不同于农业工人及农场租佃者的相应的要求,它是一种完全多余的、同现代生产的整个制度不相容的关系;地租——这些关系的经济表现——如能由国家握有,则有很大利益;最后,他证明,地主的利益是同现代社会的其他一切阶级的利益相抵触的。如果要把李嘉图学派从反对土地垄断的这些前提中所得出的所有结论一一列举出来恐怕令人不耐烦。从我的目的上来说,只要引证政治经济学方面英国的三个最近的权威的话就够了。
  伦敦的“经济学家”(它的主编詹·威尔逊先生不仅是自由贸易派的神灵,而且也是辉格党人的神灵,不仅是辉格党人的代表人物,而且是历届辉格党内阁或联合内阁的国库的忠实附庸)在不同的文章中都一直肯定地认为:确切地说,不可能允许任何个人或某些个人有要求独自占有国家土地的权利。
  纽曼先生在“政治经济学讲演集”(1851年伦敦版,他公开承认这本书的主旨是驳斥社会主义)中肯定:

  “任何个人,只要不亲自经营土地,都没有也不可能有天然的土地权。他的权利只涉及使用土地,此外再没有什么权利。任何其他的权利都是人为的法律<用“泰晤士报”的话来说就是议会法令>的产物……如果到某个时候,土地不够用了,那末私人占有者把土地据为己有的权利也就完结了。”[148]

  爱尔兰的情况正是这样,纽曼先生也毫不含糊地证明了爱尔兰租佃者的要求是有根据的,虽然他的讲演是讲给有地位的不列颠贵族听的。
  最后让我从赫伯特·斯宾塞先生的著作“社会静力学”一书(1851年伦敦版)中引用几段话,这本书也是妄想完全驳倒共产主义的,并且被公认为对现代英国的自由贸易学说的最详尽的阐述。

  “谁也不能因自己享用土地而阻挠其他人同样享用土地。因此,正义不允许占有土地,否则其他人就只有得到占有者的同意才能生活在大地上。没有土地的人甚至被人家以权利为理由从土地上赶走……妄谈现有的这种财产权利合法,从来都是没有根据的。如果谁要这样想,那就不妨看一看历史。最初的文契是用剑写成,而不是用笔写成的。公证人不是律师而是兵士;捶楚就是付通用货币;印记用血而不是用蜡。以这些为根据而产生的要求是否有效力呢?未必。如果没有效力,那末此后的占有人,占着用这种方式取得的地产的人,还有什么权利可言呢?难道在先前没有所谓权利的地方通过买卖和世代授受就能生出权利来吗?……既然一次授受不能造成权利,那末多次授受就能做到吗?……这种没有效力的无理要求根据什么标准每年都取得这种效力呢?……整个人类对地球表面都有权利,这个权利仍然有效,不管各种各样的文契、习惯和法律如何。不可能找到任何一种能使大地成为私有财产的方法……我们的立法每天都在否认大地主所有制。怎样才能开凿水道,铺设铁路或大道呢?我们并不拘泥,需要多少英亩土地就占多少英亩。我们并不等任何人同意后才这样做……现在需要进行的变革无非是变革土地的占有者……土地不应当是个别人的财产,而应当属于大团体——社会。务农的人不应当向个人占有者租佃地块,而应当向国家租用。不应当向约翰爵士或公爵的代理人交地租,而应当把地租交给社会的代理人或下级代理人。地产管理人应当从私人的职员变成社会的公仆,而租佃制度则应当成为单纯的使用土地……已经发展到极端程度的独占土地的无理要求,造成了土地占有者的专制。”[149]

  由此可见,甚至从现代英国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的观点来看,对本国的土地享有权利的也只有爱尔兰的租佃者和农业工人,决不是英国的地主-篡夺者;而“泰晤士报”反对爱尔兰人民的要求,也就同不列颠资产阶级的科学直接抵触起来了。

卡·马克思写于1853年6月28日
载于1853年7月11日“纽约每日论坛报”第3816号
署名:卡尔·马克思
原文是英文
俄文译自“纽约每日论坛报”
俄译文第一次全文发表

  注释:
  [146]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第1版中发表的这篇文章缺少有关“印度问题”这一节即本文第一段。——第177页。
  [147]马克思批评的编辑部的文章发表在1853年6月25日“泰晤士报”上。——第178页。
  [148]F.W.Newman.《Lectures on Political Economy》.London,1851,p.137,141.——第182页。
  [149]赫·斯宾塞“社会静力学,或论人类幸福的重要条件及对这些条件中的第一个条件的详细分析”,1851年伦敦版第114—116、122、123、125页(H.Spencer.《Social Statics:or The Conditions Essential  to Human Happiness Specified,and the First of Them Developed》.London,1851,pp.114—116,122,123,125)。——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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