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业主参与表决制度”与其在实际操作中的法律难题解析
一、如何理解业主“参与表决”的法律规定
三、关于“不表态视为同意”或“不表态视为同意大多数业主意见”的规则适用问题
我国台湾地区的业主大会表决制度与《民法典》规定基本相似,即都强调“面积”和“人数”过半的“双多数”原则。根据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1条之规定:“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除规约另有规定外,应有区分所有权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合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占出席人数区分所有权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貌似这一表决制度比大陆还要严苛,但其实不然,台湾《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假决议”(又称“重开议”)制度。所谓“假决议”制度是指《条例》第32条规定的:“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依前条规定未获致决议、出席区分所有权人之人数或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合计未达前条定额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会议;其开议除规约另有规定出席人数外,应有区分所有权人三人并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合计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数过半数及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占出席人数区分所有权合计过半数之同意作成决议。”按照这一规定,如果首次开会有未通过“双多数”的情况,开会的门坎一下子大大降低,这一制度对大陆的表决制度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和大陆小区的议事规则中约定的“不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或“不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已经投票的大多数业主意见”其立法本意是相通的。
很明显,台湾的这一操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我们的“视为同意”或“视为同意大多数”并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显然台湾的“假决议”操作性更强,争议会更少,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在后续相关司法解释中加以完善。另外,台湾地区的立法遵循民法之意思自治原则,是允许业主对表决问题参与人数问题进行“约定”,而不是完全法定,也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作者:宋安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