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78期文章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方基于各类原因需要出售租赁房屋,此时承租方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为了更快地销售房屋,出租方可能会在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承租方事先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此情况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约定是否有效呢?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定该等约定有效,但仍有部分法院认为此类约定无法律效力。
一
情形1:当事人可协议排除优先购买权
二
情形2:排除优先购买权的约定无效
三
情形3:属于格式条款不必然无效
四
律师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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