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秦原纺织“夹心”城改僵局:26亩土地易主引争议
《华夏时报》记者 刘敏 咸阳报道
9月22日早晨,咸阳秦原纺织有限公司(下简称‘秦原纺织’)职工发现其位于咸阳市郊厂区的8米长伸缩大门被盗,其三年前在一次强拆中损毁的厂区残留标志自此消失;当天,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陕西裕塬’)与秦原纺织的合同纠纷开庭审理,陕西裕塬诉称此前与秦原纺织签署协议自己并不知情那个,因而有关条款无效。这两件同一天发生的事件看似关联不大,但却像一个无形的呼应将涉事各方都深套其间。
据《华夏时报》记者调查,2008年至今,秦原纺织与陕西裕塬一直试图合作开发秦原纺织原位于咸阳主城区的约30亩土地,但6年前该区域又被纳入旧城改造,双方关系也随之成为既似合作又似改造与被改造的“四不像”,城改也因其原有合作一直未能解除情况下-而成为“夹心”。此后,这种隐患重重的安排仍被强力推进,并签署了一系列试图修补的协议、约定,但在一次次反悔和违约下对矛盾的解决均无济于事,8年合作加6年城改最终演变成一场“抢官司”混战,兜兜转转至今走向难定,其前后历程也演变成一个有关规则与契约如何遵循的反思样本。
从合作开发到旧城改造
2003年12月31日,偏转集团公司将下属的咸阳秦原化纤纺织厂整体转让给福建泉州纺联公司,并注销该厂的国有产权,2004年8月4日咸阳秦原纺织有限公司成立,转制为民营企业,秦原纺织厂区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毕塬西路11号,拥有土地31亩(其中净地24.3亩,代征地近7亩),2005年之后纺织业遇冷,秦原公司开始连年亏损。
2008年前后,紧邻西安的咸阳市开始借鉴西安的城改经验逐步开展旧城改造工作,并鼓励支持社会资金以各种形式参与改造。同时规定,凡列入旧城改造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原则上要进入工业园内,置换的土地纳入储备。面临城改的大形势秦原纺织也计划迁出城区。
本报记者获得的一系列协议书及相关留档文件显示:2008年4月1日,陕西乾县商人杨选民取得了陕西裕塬房产公司授权其与秦原纺织公司联系有关合作开发事宜的委托书前来洽谈合作,委托书内容为“咸阳秦原纺织有限公司:此委托杨选民同志去贵公司联系有关合作开发事宜,具体行事与法人同等权利”;2008年4月2日,陕西裕塬房产公司与秦原纺织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双方约定共同就秦原纺织在咸阳主城区拥有的宗地开发成立工程项目部,利用陕西裕塬房地产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独立经营核算,陕西裕塬与秦原纺织在此项目部中按照6:4的比例分配股权,双方共同投资共享收益。此后两年,双方照此约定开始逐步规划、筹备。
在此期间,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也不断加快,2008年9月,咸阳成立了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印发《咸阳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自此拉开大规模城改的序幕。根据咸阳市人民政府当时制定的相关政策,咸阳市城改办全面负责旧城改造工作,旧城改造采取“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工作机制,市级负责制定专项规划、项目审批以及督促检查等工作,拆迁建设项目和改造方案由下辖各区或者开发区来制定并组织实施。
2010年1月,秦原纺织与陕西裕塬房产进行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机构——陕西裕塬房产第四分公司正式成立,工商资料显示,第四分公司于2010年1月29日在工商部门注册,负责人由陕西裕塬自主指定为杨选民,其开发项目命名为“紫裕·兰亭”。
但几天之后,陕西裕源又以旧城改造的实施主体面目再次出现,据记者获得的一份“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建设合同”,2010年2月1日,陕西裕塬公司与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了“原秦原纺纱厂区域项目拆迁改造建设合同”,拆迁改造范围为包括秦原纺织厂区在内的40亩区域,合同约定旧城办负责将项目列入旧城改造计划并策划包装,陕西裕塬公司负责拆迁安置,该项目计划总投资为3.5亿元人民币,拆迁安置资金为8600万元人民币。
“从这份合同来看,陕西裕塬房产是拆迁改造实施主体,咸阳秦原纺织则成为被拆迁安置的对象,双方关系以旧城办为枢纽被转换成拆迁与被拆迁、安置补偿与被安置补偿的关系,这与此前双方自行协议约定的合作开发关系有些南辕北辙,如要按城改继续进行理应先解除之前的合作开发协议,否则会出现很严重的‘夹生饭’”,长期参与城改项目的地产人士王端(化名)对此分析道。值得注意的是,咸阳旧城办和陕西裕塬签署的合同虽然加盖了双方公章,但陕西裕塬法人代表并未签字,仅有其第四分公司负责人杨选民的签字。
土地拍卖“拉锯战”
很快,这种“夹生”城改又增加了一层复杂性。2010年5月10日,咸阳市旧城办又与咸阳秦原纺织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该协议约定对咸阳秦原纺织所有的厂区宗地回收处置后,咸阳旧城办需在土地招拍挂60日后对秦原纺织支付相应土地回收款和安置补偿款。“此种安排实际是借陕西裕塬与秦原纺织合作开发的名义将本应事前支付的拆迁补偿和回收款移至事后,潜在矛盾反而增多”,王端(化名)分析称。
两年多之后所有矛盾开始陆续爆发:2012年初,咸阳秦原纺织对合作项目公司审计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审计报告显示:财务管理工作不到位,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账账不符,账表不符,会计信息失真;但其提出的质疑未获结果,2013年8月底,秦原纺织遭暴力驱赶被迫撤走派驻项目监督代表至今。
秦原纺织代表撤走后,其厂区土地以城改路径进行变性摘牌步调开始加速,秦原纺织认为双方合作出现重大纠纷而需先行解除再按照政策规范实施旧城改造,并于2013年10月8日向旧城办送达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回收的异议书,2013年11月11日及12月5日分别向咸阳市国土局送达“关于秦原公司土地处置的异议和函告”,但2013年12月16日咸阳国土局依然公告拍卖秦原纺织所有土地,此后秦原纺织又多次向土地、城改等部门提交“土地拍挂异议书”,至2014年9月28日,秦原纺织原有土地最终被拍卖,并被办理至陕西裕塬房产名下。
但颇为蹊跷的是,直到2016年8月1日,咸阳市国土局才在官网的业务事项公告栏内发布对秦原纺织拥有土地的回收公告并注销了原土地证,《华夏时报》记者就此问题向咸阳市国土局提出采访但未获答复,2016年9月23日下午,记者发现咸阳国土局将该公告的发布日期更改为2014年1月。
自有土地遭拍卖后,秦原纺织只得向咸阳市旧城办要求按照当年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讨要土地回收款和安置补偿金,但咸阳旧城办始终未予支付。2015年2月15日,在咸阳旧城办协调下,陕西裕塬房产公司下属第四分公司总经理杨选民以陕西裕塬房产公司名义与咸阳秦原纺织公司签订协议书,其内容显示:双方就秦原纺织公司退出合作开发及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约定因履行该协议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向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杨选民以陕西裕塬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协议上签字,协议上加盖陕西裕塬房产公司第四分公司公章。协议约定补偿数额与咸阳旧城办需支付秦原纺织的数额基本相当,最后截止期限为2016年4月30日。
“抢官司”乱局难了
至2016年5月18日,由于陕西裕塬仍未履行协议约定,秦原纺织按照约定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向西安仲裁委申请仲裁,西安仲裁委下发了(2016)西仲字第918号仲裁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了该案,并组成仲裁庭;但 2016年6月2日,陕西裕塬以合同纠纷为由向秦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15年2月15日签署的补偿《协议书》无效,秦都法院受理了该案后一场“抢官司”大战随之展开。
2016年6月24日秦原纺织向咸阳秦都区法院提交管辖异议,很快遭到驳回,秦原纺织再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管辖异议进行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后认为:“2015年2月15日双方签署的协议具备合同成立条件,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成立,且西安市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秦原纺织公司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的仲裁申请,因此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对确认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效力无管辖权,其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最终裁定结果为: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2295号民事裁定;驳回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咸阳)中院的裁定是对的”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斐弘分析表示,“即使《协议书》无效,也不影响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一旦有仲裁条款,就排除法院的管辖权,这是个法律常识,这说明基层法院的立案环节审查不到位”。
“当事人约定有仲裁解决纠纷的条款,且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法院就不应该受理。受理案例案件违法,应当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鸣称。 “
“明显违反规定立案,对相关人员应当追究责任。法院应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内部追责”,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养老与传承财富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魏小军分析认为。
9月中旬,陕西裕塬再次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诉讼,陕西裕塬认为:在2016年6月3日以前,自己并不知道有2015年2月15日签署协议的存在,并称也从来没有授权杨选民以陕西裕塬第四分公司的名义处分公司财产,因此要求法院确认原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自此,经历一系列协调安排的秦原纺织城改安置工作似乎又回到了6年前的起点,记者就相关问题向咸阳旧城办多次致电采访但均未获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