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原成 道经二四章 炊者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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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文:
炊者,不立。
自视者不章,自见者不明,自伐者亡功,自矜者不长。
其在道也,曰:余食、赘行。物或恶之,故有欲者弗居。
二、译文:
烧火做饭者,不能立身体。
自以为是者,不能显荣耀。自逞已见者,不能辩事非。揽功诿过者,不能见功绩。矜持自尊者,不能为官长。
从道的角度说:上述都是主观者行为不当的缺陷。人们或许怨恶这种缺陷,所以主观意志者要努力避免思想上尊崇主观意志。
三、字义:
[广韵]:立,行立。[礼·曲礼]:立必正方。
自视,自己对自己的评价。[孟子·尽心上]:附之以韩魏之家,如其自视欿然,则过人远矣。
章,通“彰,彰明,表彰。[荀子]:章之以论,禁之以刑。
自见,自我表白;显露自己。
[说文]:明,照也。[礼·乐记]:作者之谓圣,述者之谓明。[疏]:明者,辨说是非也。
自伐,自矜、骄傲。[说文注]:伐,击也。伐人者有功。故左传:诸侯言时记功,大夫称伐。史记:明其等曰伐,积日曰阅。又引伸之自功曰伐。
自矜,自负、自夸。[小尔雅]:矜,惜也。[书·旅獒]:不矜细行,终累大德。[注]:矜,怜惜之意。[传]:矜持也。自贤曰矜。[书·大禹谟]:汝惟不矜,天下莫与汝争能。
[正韵]:长,音掌。孟也。
[玉篇]:余,残也。
赘,行不当也。[老子·道德经]:其于道也,若余食赘行。[注]:行之无当曰赘。
物,他人、众人。[唐·魏征·十渐不克终疏]:损己以利物。[玉篇]:事也。[礼·哀公问]:敢问何谓成身,孔子对曰:不过乎物。[注]:物,犹事也。
[正韵]:或,疑也。凡或人或曰皆阙疑之辞。[易·干卦]:或跃在渊。[朱子·本义]:疑而未定之辞。
[正韵]:恶,憎也,疾也。[左传·隐三年]:周郑交恶。[注]:两相疾恶也。
[说文注]:有,不宜有也。谓本是不当有而有之偁,引伸遂为凡有之偁。[玉篇]:有,不无也。
[增韵]:欲,爱也。又物欲。[礼·乐记]: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
[韵会]:弗,违也。又不也。[春秋·僖二十六年]:公追齐师至巂,弗及。[公羊传注]:弗者,不之深者也。
[说文]:居,处也。
四、说明:
老子在本章借助于“炊者不立”的事实,引导出主观意志对人类行为的干预,会为当事人带来未知的伤害。理解了“炊者不立”的原因,也就理解了本章其余部分的阐述。
“炊者不立”告诫我们,人是无法摆脱身体的天然结构所带来的活动限制。蹲下就不能同时做到站着,站着就不能同时做到蹲下。如果我们的行为不能依据身体结构的约束,去自然而然地做出动作,那么这种违反身体自然约束行为的结局,也就不言而喻了。同样道理,做为自然产物的人,如果不能使自已的主观意志,顺自然法则去驱动行为,得到的结果也只是自我伤害罢了。
人类是自然的产物,是“道”的衍生,因此人类也必须接受“道”的约束。意识是人类特有的产物,亦如人本身一样,应该接受“道”的约束。如果以人类意识产物的主观意志来拒绝“道”的约束,而寄希望以主观意志来约束自已,那么我们得到的也只是“同于失者,道亦失之”的结局而已。
人的主观意识会受大脑“自我纠错”功能影响,偏离万物本质。以偏离万物的主观意志去认知万物,结果是灾难性的。所以当思想处在主观意志的笼罩下,永远都走不出“信不足焉,有不信焉”的阴影,做事的结果也永远只是“恒于其几成也败之”。所有违反自然法则的行为,都是要受到自然的惩罚。
有关于主观意志的问题,老子在道经二十章进行了讨论。老子把寄希望以主观意志约束自身的,称之为“现实的我”。把接受“道”约束自身的,称之为“自然的我”。
“自然的我”与“现实的我”,两者之间关系应该以辩证的态度来理顺,偏于一隅,都是对“有差别的矛盾对立物普遍联系”的误读。老子在道经第一章就表达了这种思想:
恒无欲也,以观其眇。恒有欲也,以观其所噭。
“无欲”就是“自然的我”,“有欲”就是“现实的我”,两者是互以对方存在为已身存在的辩证关系。把握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把握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把握人与自身之间的矛盾是完成对自身约束的前提条件。
在道经二十二章,我们知晓了老子的“曲全观”,即,不直接通过自身完成,而是通过对立物间接完成的操作,称之为“曲”。
何为不自視?把“视”放在对立面上,你就显示“荣耀”。
何为不自見?把“见”放在对立面上,你就能辩“是非”。
何为不自伐?把“伐”放在对立面上,你就得到“功绩”。
何为弗矜?把“矜”放在对立面上,你就成为“官长”。
何为不争?辅助对立面成形,则对立面就无法争你之形,亦如水,善利万物而有争。
如果我们不能以自然的“曲全观”去解决面对的问题,而是违背“炊者不立”的原则,那我们就会时刻面临着未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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