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激励的真实与谎言——美团、萌萌学车、触动传媒的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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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欧有话说:

EGO希望通过结合新闻案例的方式,为大家讲解公司相关法律知识。本期主要涉及期权激励、公司破产时股东债务处理、公司诉讼中的股东责任、从法律角度看公司类型选择等问题。

一、美团员工离职未兑现期权
股权激励近年非常火,特别是在互联网企业更是不谈股权激励似乎就OUT了。但不为人知的是,因股权激励引发的争议导致的诉讼案件最近两年也大幅增长,而员工的败诉率异常高于企业。就在去年,互联网企业美团公司也因为股权激励问题与三名员工发生纠纷,被员工告上了法庭,该案目前还在诉讼过程中未结案。

总结这些案例,我们的体会是:对于设有境外架构或者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是非常复杂而且专业的项目。相对于公司,被激励方处于弱势地位,加之法律知识有限,很容易对股权激励作出错误认知,从而在发生争议时造成维权被动的局面。我们建议被激励方至少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激励的授予方和合同签订方是否一致以及用于激励的股权来源。

因为股权激励授予方可以为公司(公司代持),也可以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就职公司在海外有平台公司,则需要特别关注所授予的股权是大陆境内股东的股权还是海外平台的股权。从现有材料来看,美团公司的股权激励是典型的用海外平台公司(美团公司)所拥有的境内公司(三快公司)股权进行激励的例子。此种情况下,因为用于激励的股权来源于海外股东,且海外股东并未盖章或签字确认(不考虑美团公司案例中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故可以想象的是:即使诉讼过程顺利,判决的执行也是麻烦事,很有可能法院的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美团案例中,三快公司即以《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并非其公司作出,而是MEITUAN CORPORATION(美团公司,一家依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公司)作出,三快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为由进行抗辩,虽然法院最终未采纳其意见,但从目前该案件尚未有最终定论来看,诉讼过程想必是旷日持久,对双方来说都是一场持久战。

故我们建议,如果可以选择的话,被激励对象(员工)最好要求公司授予来自大陆境内股东的股权,以免发生争议时维权成本过高、局面被动。

2、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和行权价格。

成熟的股权激励方案大多对行权条件和行权价格作了非常细致的约定。比如对公司业绩的要求、对被激励方业绩甚至是日常工作表现的要求等,以及员工如离职是否还享有行权资格等,这些对于被激励方来说都会影响到最终能否顺利行权取得股权。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行权价格相对公开透明,计算方便。但如果股权激励的目标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其财务一般不公开,则行权价格容易被公司所控制和影响。故建议被激励方要对相应条款认真解读,必要时咨询律师

3、股权激励的管辖条款。

管辖条款是合同中争议解决非常重要的内容。一般商事争议的解决途径分为商事仲裁和诉讼,商事仲裁灵活且合同双方能任意约定(包括海外的仲裁机构),而双方也可以就管辖法院作出约定。美团案例中,三快公司即以此为理由(双方签订的《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中载明管辖法院为香港法院)提出了抗辩,认为员工起诉的海淀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被激励方一定要充分认识到管辖条款的作用和影响。

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股权激励与员工的身份属性(劳动者)有关,其建立在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基础上。基于此,我国法院一般将股权激励导致的纠纷按劳资纠纷处理,如此可排除约定管辖条款。但也不排除员工选择诉讼理由(法律上称为案由)时选择不当,从而影响法院管辖的情况。

当然,股权激励的其他内容也非常关键,这里限于篇幅,就不展开赘述。

二、萌萌学车破产

日前,号称“学车界的滴滴”的互联网学车平台萌萌学车宣布破产。从目前新闻爆光的破产原因来看,萌萌学车之所以会起到破产这一步,主要在于对产品价格定价出现失误导致公司亏损,在融资不到位的情况下,公司难以为继,而不得不破产。从新闻上创始人张泽涛的自述来看,萌萌学车还存在前期对商业模式认识存在偏差的问题。因此,就算公司能迈过亏损融资这个坎,其发展前景也是存在疑问的。而对于大量预付费学员的退款要求,公司创始人表示会变卖家产通过朋友筹集资金来偿还。那到底公司创始人或股东对公司债务有没有偿还义务吗?我们透过萌萌学车案例来学习一下其中的法律知识。

1、公司破产时预付费用户问题处理。

萌萌学车存在大量预先交足学费却没有拿到驾照的学员,对这些学员退费的要求,萌萌学车在法律上应如何处理?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预付费学员签订合同足额交纳学费后即与萌萌学车建立服务合同关系,萌萌学车应按约定提供服务、履行合同义务。现因公司破产,萌萌学车事实上已不可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退款(未履行部分对应的价款)和违约赔偿责任。即萌萌学车有义务退钱给学员。

2、公司破产时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

新闻报道:公司宣布破产后,创始人张泽涛表示将变卖家产、通过亲朋好友筹集资金来偿还公司所欠下的债务。那在法律上作为公司股东和创始人的张泽涛有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吗?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或认购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从萌萌学车的工商登记信息(其注册实体为深圳市洽洽网络有限公司)来看,张泽涛和另一股东邱柏荣分别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9万元和1万元。如果两名股东已经足额缴纳该认缴出资额,在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两名股东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两名股东未足额缴纳认缴金额,则需在未缴纳金额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综合新闻媒体报道出来的信息,张泽涛事实上是不用对公司债务(学员的预付款)承担清偿义务的,也就用不着去变卖家产筹款了。个人认为:张泽涛之所以这么做,更多的是基于其个人对自己道德上的要求,或者还考虑到以后时机成熟二次创业需要支持等原因,而非基于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

3、从公司破产后的债务处理看公司的类型选择。

如前所述,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股东只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比较特殊,因为此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人(自然人或法人),非常容易操纵公司从而对债权人不利,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特别的规定,这就是《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什么意思呢?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划分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颠倒过来,不由提出主张(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即债权人举证证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而是由独资股东反过来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是独立的,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我们不建议创业公司设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非确实有必要且公司财务能非常规范。

三、明星公司“触动传媒”倒闭

经营近10年、历经多轮融资的明星公司“触动传媒”于今年年中宣布停止经营,公司进入清算程序。而据媒体报道的消息,公司因为拖欠出租车公司的款项及员工工资已经有多宗案件进入诉讼(仲裁)程序。公司创始人冯晖中曾表示曾卖掉上海的房产来接济公司,而且也因为公司被起诉导致自己被卷入司法程序。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解读一下法律知识点:

1、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卖车卖房为公司筹集资金的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从触动传媒的工商登记信息和新闻报道来看,公司创始人冯晖中曾卖车卖房筹款的原因应该是公司财务出现了危机,而冯晖中仍希望筹集资金救活公司。要达到这个目的,一般来说冯晖中要么是通过增资的方式将筹得的资金注入公司,要么是通过提供借款的方式将钱注入公司,而不太可能是因为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2、公司破产清算时员工工资的处理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规定,员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均具有优先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而予以优先偿还。故触动传媒在自行组织清算时,应优先保障员工的工资和法定补偿金。如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应向法院申请破产,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如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则破产程序终结。此时员工工资在法律上已经无法有效追讨,除非公司股东个人自愿承担或当地政府部门垫付。但这均非法律赋予的义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员工也应认识到其中的风险:为公司提供了劳动,但不一定能拿到相应的报酬,这种风险无法杜绝,只能尽量控制。就如同股东投资公司,其投资也有可能产生亏损一样,作为劳动者也有可能遇到付出劳动但无法获得工资的情况,这种风险最终也只能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3、公司股东在公司诉讼中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不会因为公司的债务而被起诉,除非该股东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其他违法行为而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行为,或者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如果公司被起诉,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代表公司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为代理人);如果公司不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的,则法定代表人有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即如果公司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不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有可能为公司破产付出“代价”。

嘉宾介绍:

周艳军律师,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深圳电台飞扬97 .1嘉宾律师,律大大讲师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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