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秦川租赁委托理财信披不及时 秦川机床被出具警示函

来源:零壹租赁智库

秦川机床控股子公司秦川租赁购买银行理财达4.21亿元,构成重大投资行为;但秦川机床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日前,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发布“关于对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下称“秦川机床”,000837.SZ)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决定”)。

“决定”显示,秦川机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和政府补助情况,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未及时披露事项如下:

2017年1月1日至9月30日,秦川机床控股子公司秦川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秦川租赁”)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累计达4.21亿元。

2017年11月16日,秦川机床控股子公司陕西汉江机床有限公司收到政府补助1061.27万元,其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682.27万元。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也需及时披露

根据“决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十八项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秦川租赁由秦川机床发起设立,成立于2015年,秦川机床控股50%。据秦川机床年报,截至2017年末,秦川租赁资产规模为14.19亿元,全年实现营收5312.19万元,净利1075.08万元。

全年营收千万级别的秦川租赁,拿出逾4亿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显然构成了重大投资行为。因此,秦川租赁购买银行理财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三十条的重大事件规定和三十三条规定,秦川机床应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秦川机床控股子公司陕西汉江机床有限公司收到政府补助也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三条相关规定,秦川机床也应及时予以披露。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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