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一审这个牛鼻子才是破解二审难题的最佳路径

算房笔记

二审难题

当领导指示,要求工程结算二次审计必须要实现0审减率的时候,这件事可行吗?

答案肯定是不可能的,笔者以前就有讲过,工程造价都有一定的计算误差,其本质属于价格的评估。

比如一个政府水利工程项目,在结算过程中发现水利系统的水利定额中没有可套用的定额,但是在建委体系里有市政定额可以借用,那么借了市政定额应该按照市政工程取费还是按照水利工程取费呢?施工单位坚持应该按照市政工程取费,因为结算价款会提高很多,但审计单位会认为应该按照水利工程取费,双方一时僵持不下。在这个时候就应该找到相关定额发布的造价站给予解释说明,有意思的是,走访了建委造价站以及水利局造价站后,得到的回复均是两种工程取费都可以,如何取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所以,结算工作在审计过程当中,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三审,工程结算价款都会有执行上的变化,都会一直存在一定的审减率,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造价专家对标准规范的理解会有不同,对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解读会有不同,对工程量的计算和对定额含量的计算会有误差,一言以蔽之就是会产生审减金额。

在结算审计的过程中,还有一种行规,也可以说是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就是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只有审减,不可能有审增的情况,在制度上,工程造价审计这碗饭靠的就是吃审减效益费的报酬,所以审计职能不会发生纯粹的纠偏功能作用,这种制度会带来两个问题,首先会让人产生一种错觉,就是审减金额的真实情况往往没那么严重,但被这种制度人为的造成一种不好的印象;另外,就是无法客观积累合同真实的工程造价指标数据库,很难作为将来投资决策与资产价值谈判的良好依据。

既然制度如此,作为甲方成本工作人员,应当如何防范化解掉二审产生的审减率难题呢?俗话说:一审时甲方委托来审施工方的,二审往往是政府机关部门委托来审甲方的。所以,在面对二审工作时,甲方成本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有所作为,工作套路必然不能按照一审的模式来推进。

首先,在面对二审工作前,就要在一审工作中对一审机构强调,必须无条件配合好二审工作,对二审提出的审计问题要积极响应,从自身专业的角度,一审机构应该对自己的审计成果质量负责,要与二审机构在对量对价上据理力争,降低审减率。

为什么要抓住一审机构不放呢?我们要梳理清楚二审时审减的原因往往出在哪里,其实无非就是出在三种地方,第一就是结算资料的完善性、逻辑性、有效性;第二就是合同条款的解读与规范标准的解读;第三就是一审报告的质量成果。

结算资料的真实性、逻辑性、有效性毋庸置疑责任全在甲方工作人员身上,但作为负责任的成本工作人员,会在内部审查以及一审阶段防范化解掉绝对部分结算资料上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个工作是花了很多心思去梳理,去做了的,通过内审、一审就有多次审查整改,交给二审的时候已经基本经得起检验了。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内审和一审看不出来的结算资料问题,就是一些招投标、变更等不合理的投资决策,但是合法化了。作为内审和一审是没有理由否决这一类的结算资料不可采纳,假如说二审有相关审计局、财政局的政治任务代理,在这上面就会产生审减,但这样的情形责任不会属于负责结算的甲方成本工作人员。

关于合同条款的解读与规范标准的解读,往往就会将结算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和技术权威层面,若由此产生出来的审减率,也是由相关权威专家给予了背书,尤其是关于规范标准、定额执行的解释说明,更是在二审时说得过去的审减。对于甲方来说,应当防范合同条款的多种解释的风险问题,举例说明:如合同约定:预算价作为基价,下浮5%作为结算的基准价。但预算评审报告中,其预算金额已下浮了5%作为合同价格。审计就可以理解结算应该执行二次下浮5%的处理方式,但甲方与施工方的本意并非要有这样的二次下浮。这就是甲方在草拟合同时出现的文字失误,往往这种失误牵扯的面很广,很多工程可能都是这么一个合同模板口径。但总而言之,这样的问题产生的审减金额,最终定性也属于失误,不会存在二审后要追责的情形。

然后,最有可能出现审减的地方就发生在一审报告的质量成果了,常规的管理思路都是通知到施工单位去与二审对量对价,甲方人员就不管不顾,等待二审结果出来再发给施工单位反馈意见,实则没有将工作做到位。这时应该建议二审机构将每一笔审减金额的缘由进行备注说明,比如属于合理性算术误差的审减有哪些,这样的情形往往会较多,会有审减金额,但是无伤大雅,经得起将来的背书。当然,还会存在一审的计量失误、定额执行理解偏差、定额含量计算错误、暂列金无审批使用手续就直接结算等问题。这些多半属于技术问题就要调动起一审机构的主观能动性去尽可能化解掉这样的审减率。

作为甲方,既然委托一审来帮忙把关,出的成果质量必须要对业主负责,笔者不认为过去的制度约定就是二审若对一审超过3%金额后应该处罚扣款就是合理了。一审机构应该为业主负责一部分该承担的成果质量责任,首先应该去据理力争化解部分审减率,再来就是要勇于承担自身人员的工作失误。如果一审机构不去承担,甲方成本工作人员就随时会存在管理不善、工作不到位的问责情形发生。有时犯一点小差错,但用于承担责任的一审机构往往更会受到甲方的青睐。

所以,笔者认为,抓住一审这个牛鼻子才是破解二审难题的最佳路径,其他的管理方式会本末倒置。只抓施工单位不放不是唯一路径,毕竟民典法出来了,二审多带有一定的行政属性,不能真正适用于民事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如果拒绝配合从法律上讲是完全有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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