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农民工个税的三种纳税方案设计(一)
在建筑行业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实践中,农民工工资如何纳税管理?如何进行纳税方案设计,才可以规避纳税风险?基于建筑行业中的个税税收政策规定,肖太寿博士结合实践调研情况,提出建筑行业农民工个税的以下三种纳税管理及其规避税收风险的纳税方案设计:一是建筑行业项目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的纳税方案设计;二是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的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税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三是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的农民工和班组长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案设计。肖太寿博士近期课程安排时间地点课题2021年1月20-21日河北石家庄社保入税新政下的建筑企业的社保、农民工个税的节约妙计、建筑劳务挂靠利润提取的财税法风险管控和新收入准则下的建筑合同账务处理技巧2021年1月23-24日浙江杭州2021年1月13-14日福建福州报名联系方式:小莫老师 18181984006 17358504006 18210906826(均同微信)一、第一种农民工个税的纳税方案设计:核定征收农民工个税的纳税方案设计(一)适用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的规定,建筑企业、劳务公司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项目部农民工个税核定征收适用的条件如下: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对施工项目经营收入或不含增值税的项目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例如广东省、江苏省规定是0.4%,浙江省规定是0.5%,青岛市规定0.5%,湖北省规定0.5%,深圳市规定0.2%,新疆规定1%、重庆规定1%,湖南省规定0.4-1%,核定征收工程项目部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二)纳税方案设计的税法依据1、项目部农民工个税的纳税地点: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的规定,建筑企业、劳务公司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项目部农民工个税的缴纳地点是: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2、工程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税务局不得重复征收农民工个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的规定,如果建筑企业、劳务公司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项目部的税务局对施工项目经营收入或不含增值税的项目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税后,建筑企业、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3、建筑企业、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书或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发放农民工工资,不承担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用;如果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农民工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缴纳“新农合和新农保”,并将有关缴费凭证打印一份交给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保管备查!(三)纳税方案设计 1、第一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索取税务局开具的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特别提醒: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上的第二列“税种”栏填写“个人所得税”,第三列“品目名称”栏填写“工资薪金所得”字样,而不是填写“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字样。具体的格式范本如下:
2、第二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公告第52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在公司注册地凭借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工地上真实的工资表(注意:不要都是每月每人5000元,而是如实的工资数额,必如:6000元,7000元,10000元)、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入工资成本。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不需要在工程所在地和公司注册地税务局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3、第三步: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将农民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和按照项目部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直接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工费用”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人员工资”科目核算。这样可以节约未来的残保基金和工会经费。4、第四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在每年的5月31日之前进行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按照项目部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未完待续,明天发布第二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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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太寿,经济学博士,研究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先后就读于江西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央财经大学。是我国第一个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等“三证统一”筹划理论和“合同与账务税务处理相匹配和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的合同控税新理念的提出者。精通中国税法,具有较深的财政学、会计学、税收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收筹划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合同节税、企业纳税筹划、企业税务管理、企业涉税疑难问题处理、税收风险识别与防范以及税务稽查应对,精通房地产行业、建筑安装行业和工业制造业的涉税管理、税收风险识别、纳税筹划和税务稽查应对。为企业提供财税培训1000多场,特别是为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提供营改增专题培训200多场,给企业提供营改增设计方案,降低企业税收风险,捍卫了企业纳税人的权利。接受企业定制内训(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内训,PPP业务内训)、纳税筹划、税务咨询请联系:小默老师手机:18210906826 微信:18210906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