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的转账1314、999、520属自愿赠与不用返还?法官:不一定

在特定节日发送“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红包”是情侣间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常见方式,通常被认为用来表达爱意赠与对方的款项,分手后法院一般不支持要回。

但,“1314”“520”等数字代表着美好的爱情,但若用于婚外示爱时,则存在或被要回!日前,信宜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经茂名中院二审,决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收受1314元、999.90元、999.99元、520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红包、转账的一方已主动将相应金额予以退还。

案情回放

王瑜(化名)与陈义(化名)在一场同学聚会中重遇,陈义在聚会中向众人介绍其经营的生意,并邀请大家入股,王瑜当即表示有意向入股,双方经过协商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王瑜先后两次将股份款共计20万元交给了陈义。合作仅4个月,王瑜便以陈义收到货款不入公账、公司财务混乱等为由提出解除合作,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陈义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半年多才将10万元投资款还给王瑜,并承诺剩余的10万元投资款在公司盈利后偿还。

合伙经营期间,二人因相处时间较多,发展成婚外不正当关系,经常外出旅游。解除合作关系后,双方依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陈义除了购买首饰、电子产品向王瑜表达爱意,还通过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持续、多次给王瑜转账汇款,金额以1314元、999.90元、999.99元、520元为主,特别是在每年5月20日以及情人节、七夕等节日,而王瑜收到红包或转账后回复含有表达祝福、爱慕等内容的话语。陈义的妻子李莹(化名)发现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后,愤而与陈义离婚,并将二人诉至法院,诉称陈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王瑜赠与58.6万元,认为陈义所赠与的金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令陈义及王瑜偿还。

王瑜辩称,合伙经营期间,陈义便以提货、公司经营出现资金周转问题等理由多次向王瑜借款,解除合作关系后,陈义以老同学的身份继续借款,先后向王瑜借款共计44.5万元,虽期间陆续偿还借款,直至2020年尚欠王瑜部分借款未还,后王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陈义偿还王瑜7万元。并称,自己从未与陈义发生不正当关系,陈义转账发生的1314元、999.90元、999.99元、520元等金额均属于偿还借款,陈义为了规避还款故意将金额设定为特殊数字,且李莹的起诉属于夫妻合作赖账行为。

法院裁判

信宜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三年多时间里,陈义与王瑜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有多次开房记录,双方保持婚外暧昧关系,陈义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含红包)、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王瑜赠与财产,金额多为“1314”“999.90”“520”等具有特定含义的数字,累计超过八万元。上述形式的金额不是一般借款还款、正常经济往来习惯上的整数,且发生次数频繁,根据生活经验以及陈义与王瑜之间的暧昧关系,且王瑜对上述形式的款项性质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法院认定上述形式的款项共计八万多元系陈义基于其与王瑜之间的暧昧关系而向王瑜作出的赠与行为。而李莹诉请的其他转账金额,经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查明,陈义及王瑜间确实存在合伙经营公司、民间借贷关系等情况,对于无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行为,法院不予认定为赠与。

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陈义未经妻子李莹的同意,擅自将多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赠送给王瑜,损害了李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违反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具有不正当性。故法院判令陈义赠与王瑜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王瑜应全数返还获赠财产共计4.5万元。

法官提醒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交往的,有违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和公序良俗原则,不仅情感背叛,更有任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夫妻一方非因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行为无效,另一方可向接受财产的第三人主张返还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陈飞龙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王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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