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原创】 | 从程序公正视角论雷洋案之法律“攻防”战
导读
无疑,雷洋事件必将成为中国法治历上的标杆性事件,必将影响中国法治的具体进程。根据媒体的报道,雷洋案最核心的事实应是:涉案民警认为雷洋涉嫌“嫖娼”了,且“抗拒抓捕”,甚至已涉嫌妨害公务,理应当场将其抓捕、制服,并将其押解回派出所处理,结果雷洋在被押解途中死亡;对雷洋家属及社会公众而言,雷洋是否嫖娼,不是案件焦点问题,此案核心问题是雷洋死了,案件应举证责任倒置了,涉案民警要用事实和证据证实其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其不应对雷洋之死承担刑责或行政侵权责任。对此,笔者认为:此案应聚焦在程序公正上。对此案的程序正义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看法,供业内人士批评、斧正。
1基于控辩平等视角,涉案当事人应均有权聘请专家辅助人介入,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以确保案件程序公正
根据媒体的报道,此案负责尸体检查、尸体解剖、死因鉴定的鉴定机构是由雷洋家属推荐,并获得检察机关认可的。涉案检察机关本身也聘请专家辅助人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但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甚至是在正式立案前的初查阶段,能否申请专家辅助人介入案件调查工作,如雷洋的尸体检查、尸体解剖和死因鉴定工作,他们是否有权申请其聘请的专家辅助人介入。对此,《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还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对此,笔者认为:既然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家辅助人介入案件,基于控辩平等视角考虑,法律应赋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侦查阶段、甚至是案件初查阶段申请专家辅助人介入案件的权利。如此案的雷洋家属或其诉讼代理人、直接参与抓捕、制服、押解雷洋的涉案民警。
具体在此案中,尽管雷洋家属推荐了第三方鉴定机构介入本案,但笔者认为:雷洋家属或其诉讼代理人仍有权申请其聘请的专家辅助人介入本案;对于直接参与抓捕、制服、押解雷洋的涉案民警而言,尽管检察机关已聘请专家辅助人全程介入监督,但检察机关认定此案鉴定程序公正,不等于涉案民警也认可检察机关选聘的专家辅助人,不等于其也认定此案鉴定程序公正。因此,从程序公正视角考虑:涉案的检察机关应书面告知雷洋家属或其诉讼代理人、涉案民警有权申请其本人选聘的专家辅助人介入此案的尸体检查、尸体解剖和死因鉴定的全过程。根据媒体现有的报道,笔者认为:此案尸体检查、尸体解剖或死因鉴定程序仍存在瑕疵,不排除在死因鉴定问题上另起风波的可能。
2基于程序公正视角考虑,此案初查、侦查过程均应全程录音录像
雷洋案之所以短时间内“轰动”全国,涉案民警及涉案公安机关的“辩解”为何苍白无力,除了雷洋已死亡、社会民众同情死者的因素外,核心原因之一是反映涉案民警执法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的缺失(暂无官方公布的录音录像)和执法记录仪、道路街道监控录像的缺失或因故不公开。
在本案中,涉案的检察机关已介入此案,是否正式调查涉案民警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笔者不得而知。同时,雷洋已死亡是客观事实,此案已成为全国性重大案件也是客观事实。《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亦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务犯罪案件应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司法实务中,对重大犯罪案件,不仅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要进行录音录像,对询问证人的过程、提取重要物证的过程也应进行录音录像。笔者拿衣服去干洗,干洗店要求对收取衣服的过程进行录像;施工人员对律所周边马路进行小面积的市政维修工程,对整个施工过程他们也都进行录音录像。对于雷洋这种“人命”大案,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不仅是法律规定,也应是顺理成章之举。
为此,基于程序公正视角考虑,涉案检察机关理应对尸体检验过程、尸体解剖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讯问、询问涉案民警、在场证人的过程,以及调取涉案民警手机录制的视频、与雷洋死亡过程相关的道路街区监控视频提取过程,也都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雷洋家属或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向涉案检察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求对相关的证据收集、提取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就此案而言,办案程序越公正,越有利于事件的解决,越有利于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若如此,其普法效果,无疑要比政府机关无数次开展普法活动的效果要好。
3从程序公正视角考虑,此案由异地公检法机关管辖此案,有利于事件平息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雷洋事件一曝光,众多业内人士提出如下诸多合理建议:如第三方独立调查此案、北京当地的公检法机关整体回避、当地人大介入进行个案监督、更高级别的检察机关全程监督此案等。根据媒体的报道,此案目前仍有北京当地的检察机关进行调查。
根据笔者近期接触的真实案例,雷洋案不排除会出现下述情形:对涉案民警不立案、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然后撤销案件,或者认定涉案民警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对其作出治安处罚、罚款了事的决定。更关键的是,目前民众仍聚焦在雷洋死因鉴定上。对此,笔者认为:就此案而言,死因鉴定意见确实是很重要的证据,但死因鉴定仅仅是整个案件证据链条中很重要的一环,不能单单根据死因鉴定意见来认定涉案民警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在雷洋已死、全国高度关注此案的情况,笔者认为:由涉案的检察机关单独认定涉案民警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无需承担刑责,权威性明显是不够的;由北京当地的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对涉案民警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罪与非罪的“终极裁决”,也是违背程序正义的。不排除雷洋家属对此案启动刑事控告、刑事自诉等诉讼程序,此案不仅节外生枝、程序上没完没了,事实上也会严重伤及法治权威!显然,本案由异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涉案民警的行为作出应否起诉的决定、罪与非罪的终极裁决,方能彰显程序正义。事实上,由异地审判机关对此案作出终极裁决,才能真正体现程序正义。
4从程序正义视角审视雷洋案背后的“媒体攻防战”
雷洋案之所以发展成为中国法治历上的标杆性案件和事件,跟媒体、专业律师的深度介入有关,跟相关主体在媒体上频频展开法律“论战”有关。雷洋案案发后,对此案涉及的程序问题,对涉案民警是否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律师与律师之间进行“论战”;人民大学等高校的同学会、校友会“声明”问题,又引发删帖、内容是否妥当、应否支持同学会、校友会发声明问题又发生新的“论战”。当然,本案最核心的“论战”主体少不了涉案的民警及涉案办案机关,以及其他“声援”涉案民警和涉案公安机关的公安人员。无疑,因雷洋案引发的在媒体、自媒体发生的法律“攻防战”,进一步扩大了雷洋案对社会的影响。
对此,笔者认为:在雷洋案中,同样应坚持程序正义的原则,媒体、学者、律师和相应公安人员都不应盲目偏袒一方,单单陈述对警方有利或不利的信息,或者是陈述对雷洋及其家属一方有利或不利的信息。在互联网、社交圈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应采取与其“堵”,不如“疏”的态度和原则,处理重大案件引发的法律“论战”。人大校友会的声明曾被删帖,但后面又流传开来了;再后来,除了人大校友会,还有其他高校的校友会声援雷洋及其家属,甚至人大法学院也召集师生研讨此案,并向办案机关提交具体法律意见;同时,也有诸多民警对此案公开“发声”,质疑某教授观点谬误,甚至公开宣称:涉案民警没有殴打雷洋,涉案民警的做法没有违法,其做法符合警方实际办案状况。公民有言论自由,也有判断大是大非之能力,只有不是恶意诋毁某一方,重大法治事件的媒体报道,就是最好的普法活动;相关各方任何违法之处,都会被无限放大,这本身就彰显法治精神和程序正义。若整个“论战”过程,社会只听到有利于涉案民警的声音,这无疑是法治的灾难!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管雷洋案如何发展,最终还是要通过程序正义的司法渠道予以解决。只要办案程序是公正的,体现了程序正义,对涉案民警也好,对雷洋家属也好,相信他们都能坦然接受最终的裁决。很多死刑案件,正因为程序公正,也不存在冤假错案的问题,被害人家属、被告人最后都不得不接受法院的终局裁决,社会也不会因此而产生动荡和分裂。刑事案件无赢家,案件程序公正了,国家本身不见得就是“输家”,程序正义实现了,整个社会就是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