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住宅用于公司办公,必须经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一致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常见的如将住宅用于公司办公,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不得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

那么,“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哪些业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亦即,“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般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此外,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如果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也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无论如何,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用于公司办公,必须经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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