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特立独行的猪引发的另一个半场
一只特立独行的猪
王小波
插队的时候,我喂过猪、也放过牛。假如没有人来管,这两种动物也完全知道该怎样生活。它们会自由自在地闲逛,饥则食渴则饮,春天来临时还要谈谈爱情;这样一来,它们的生活层次很低,完全乏善可陈。人来了以后,给它们的生活做出了安排:每一头牛和每一口猪的生活都有了主题。就它们中的大多数而言,这种生活主题是很悲惨的:前者的主题是干活,后者的主题是长肉。我不认为这有什么可抱怨的,因为我当时的生活也不见得丰富了多少,除了八个样板戏,也没有什么消遣。有极少数的猪和牛,它们的生活另有安排。以猪为例,种猪和母猪除了吃,还有别的事可干。就我所见,它们对这些安排也不大喜欢。种猪的任务是交配,换言之,我们的政策准许它当个花花公子。但是疲惫的种猪往往摆出一种肉猪(肉猪是阉过的)才有的正人君子架势,死活不肯跳到母猪背上去。母猪的任务是生崽儿,但有些母猪却要把猪崽儿吃掉。总的来说,人的安排使猪痛苦不堪。但它们还是接受了:猪总是猪啊。
有些人就是喜欢安排别人的生活。
更可悲的是,如果没有人安排他们的生活,有些人简直就不会生活。
对生活做种种设置是人特有的品性。不光是设置动物,也设置自己。我们知道,在古希腊有个斯巴达,那里的生活被设置得了无生趣,其目的就是要使男人成为亡命战士,使女人成为生育机器,前者像些斗鸡,后者像些母猪。这两类动物是很特别的,但我以为,它们肯定不喜欢自己的生活。但不喜欢又能怎么样?人也好,动物也罢,都很难改变自己的命运。
被设置,难改变;是大多数人的命运。
以下谈到的一只猪有些与众不同。我喂猪时,它已经有四五岁了,从名分上说,它是肉猪,但长得又黑又瘦,两眼炯炯有光。这家伙像山羊一样敏捷,一米高的猪栏一跳就过;它还能跳上猪圈的房顶,这一点又像是猫——所以它总是到处游逛,根本就不在圈里呆着。所有喂过猪的知青都把它当宠儿来对待,它也是我的宠儿——因为它只对知青好,容许他们走到三米之内,要是别的人,它早就跑了。它是公的,原本该劁掉。不过你去试试看,哪怕你把劁猪刀藏在身后,它也能嗅出来,朝你瞪大眼睛,噢噢地吼起来。我总是用细米糠熬的粥喂它,等它吃够了以后,才把糠对到野草里喂别的猪。其他猪看了嫉妒,一起嚷起来。这时候整个猪场一片鬼哭狼嚎,但我和它都不在乎。吃饱了以后,它就跳上房顶去晒太阳,或者模仿各种声音。它会学汽车响、拖拉机响,学得都很像;有时整天不见踪影,我估计它到附近的村寨里找母猪去了。我们这里也有母猪,都关在圈里,被过度的生育搞得走了形,又脏又臭,它对它们不感兴趣;村寨里的母猪好看一些。它有很多精彩的事迹,但我喂猪的时间短,知道得有限,索性就不写了。总而言之,所有喂过猪的知青都喜欢它,喜欢它特立独行的派头儿,还说它活得潇洒。但老乡们就不这么浪漫,他们说,这猪不正经。领导则痛恨它,这一点以后还要谈到。我对它则不止是喜欢——我尊敬它,常常不顾自己虚长十几岁这一现实,把它叫做“猪兄”。如前所述,这位猪兄会模仿各种声音。我想它也学过人说话,但没有学会——假如学会了,我们就可以做倾心之谈。但这不能怪它。人和猪的音色差得太远了。
猪兄——特立独行。
只有少数人对被安排、被设置、被监视有着本能的警惕和抗拒。
后来,猪兄学会了汽笛叫,这个本领给它招来了麻烦。我们那里有座糖厂,中午要鸣一次汽笛,让工人换班。我们队下地干活时,听见这次汽笛响就收工回来。我的猪兄每天上午十点钟总要跳到房上学汽笛,地里的人听见它叫就回来——这可比糖厂鸣笛早了一个半小时。坦白地说,这不能全怪猪兄,它毕竟不是锅炉,叫起来和汽笛还有些区别,但老乡们却硬说听不出来。领导上因此开了一个会,把它定成了破坏春耕的坏分子,要对它采取专政手段——会议的精神我已经知道了,但我不为它担忧——因为假如专政是指绳索和杀猪刀的话,那是一点门都没有的。以前的领导也不是没试过,一百人也制不住它。狗也没用:猪兄跑起来像颗鱼雷,能把狗撞出一丈开外。谁知这回是动了真格的,指导员带了二十几个人,手拿五四式手枪;副指导员带了十几人,手持看青的火枪,分两路在猪场外的空地上兜捕它。这就使我陷入了内心的矛盾:按我和它的交情,我该舞起两把杀猪刀冲出去,和它并肩战斗,但我又觉得这样做太过惊世骇俗——它毕竟是只猪啊;还有一个理由,我不敢对抗领导,我怀疑这才是问题之所在。总之,我在一边看着。猪兄的镇定使我佩服之极:它很冷静地躲在手枪和火枪的连线之内,任凭人喊狗咬,不离那条线。这样,拿手枪的人开火就会把拿火枪的打死,反之亦然;两头同时开火,两头都会被打死。至于它,因为目标小,多半没事。就这样连兜了几个圈子,它找到了一个空子,一头撞出去了;跑得潇洒之极。以后我在甘蔗地里还见过它一次,它长出了獠牙,还认识我,但已不容我走近了。这种冷淡使我痛心,但我也赞成它对心怀叵测的人保持距离。
开会——定罪——专政。
反抗得有反抗的本事。
并与心怀叵测者保持距离。
我已经四十岁了,除了这只猪,还没见过谁敢于如此无视对生活的设置。相反,我倒见过很多想要设置别人生活的人,还有对被设置的生活安之若素的人。因为这个原故,我一直怀念这只特立独行的猪。
人就分这样的几种:
想尽办法设置别人的生活的人。
对被设置的生活安之若素的人。
胆敢无视对生活的设置的人。
这只猪是幸运的,并不是所有的猪都有这种幸运。
如果这只猪被打死了,那是谁之过?
如果被你打死了,现在要审判你,你会怎样为自己辩护?
先看一个故事:
这个故事发生在柏林墙倒塌之后的德国。1991年9月,统一后的柏林法庭上,举世瞩目的柏林围墙守卫案将要开庭宣判。这次接受审判的是4个年轻人,30岁都不到,他们曾经是柏林墙的东德守卫。
两年前一个冬夜里,刚满20岁的克利斯和一个好朋友,名叫高定,一起偷偷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自由。几声枪声响,一颗子弹由克利斯前胸穿入,高定的脚踝被另一颗子弹击中。克利斯很快就断了气。他不知道,他是这堵墙下最后一个遇难者。那个射杀他的东德卫兵,叫英格・亨里奇。当然他也绝没想到,短短九个月之后,围墙被柏林人推到,而自己最终会站在法庭上因为杀人罪而接受审判。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他的律师辩称,他们仅仅是执行命令的人,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罪不在己。法官当庭指出:〝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共产主义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力,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评论
在这个世界上,良知是最高的准则,是不允许用任何借口来无视的。自然法永远高于社会法。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去做一些事情。但是,我们不能把自己仅仅当做一个谋食的生物体,我们也是有灵魂的个体,我们的举动要有是非标准,要有善恶标准。愿我们各行各业的人,在做工作的时候,把握好“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莫在错误命令下违背良知,莫在错误思潮中无视真理,莫在谋食中丢失了自己本性中纯真纯善纯美的灵魂。
你怎么看?
再来看一篇文章:
相信很多人读过下面这段“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故事:
“1992年2月,柏林墙倒塌两年后,守墙卫兵因格·亨里奇受到了审判。在柏林墙倒塌前,二十七岁的他射杀了一位企图翻墙而过的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二十岁。几十年间,在这堵‘隔离人民的墙’下面,先后有三百位东德逃亡者被射杀。……亨里奇的律师辩称这些卫兵仅仅是为执行命令,别无选择,罪不在己。然而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却不这么认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拾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最终,卫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杀格夫洛伊被判处三年半徒刑,且不予假释。”
这个故事,在中文世界里,有一个“一厘米主权”的专用称谓。其最早出现的时间已很难考证;广泛传播,则约始于2010年左右。这是一个很讨人喜欢的故事。但可惜的是:故事并不完整;故事所传递的与转型正义相关的司法理念,也与案件的最终结局相去甚远。
故事有一定依据,并非全然捏造
1989年2月,20岁的Chris Gueffroy,与同伴Christian Gaudian,试图翻过柏林墙逃往西德。四名守卫柏林墙的东德士兵,Ingo Heinrich、Andreas Kuehnpast、Peter Schmett与Mike Schmidt,阻止了这起事件。Peter Schmett与Mike Schmidt鸣枪示警,Andreas Kuehnpast向二人开了枪,Ingo Heinrich则射击杀死了Chris Gueffroy(因穿越边界而被枪杀的东德民众约有200余名,一般认为Gueffroy是最后一位遇难者)。另一名翻越者Christian Gaudian遭到逮捕后被投入监狱,至1990年东西德合并,才重获自由。
1991年9月,针对该案的审判启动。德国民众和舆论很关心这些士兵是否会受到惩罚。士兵们的辩护律师Rolf Bossi认为,根据前东德法律,东德民众没有自由离开其国家的权利,枪击行为在当时是合法的。四名被告也辩解称自己只是在执行上级的指令。民众则对被起诉者乃是士兵而非东德高层领导人感到失望。②
1992年1月下旬,在经过长达四个多月的审判后,柏林地区法院作出了判决。射击杀死Gueffroy的Ingo Heinrich被判处三年半的监禁;向受害者开枪(将人打伤)的Andreas Kuehnpast被判处两年缓刑;鸣枪示警的Peter Schmett与Mike Schmidt,被无罪释放。③
主审法官Theodor Seidel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讲话,可能是“枪口抬高一厘米”这个传言的源头。Seidel承认,士兵们是在执行东德的法律和上司的指令,他们只是那根很长的责任链条的尾端,但他同时也强调:“不是一切合法的就是正确的”(Not everything that is legal is right)、 “在20世纪末,代表权力机构去杀害民众时,没有人有权利忽视自己的良心”(At the end of the 20th century,no one has the right to ignore his conscience when it comes to killing people on behalf of the power structure.)④。在Seidel看来,Ingo Heinrich根本就是一个持枪歹徒,“他膝盖跪下来,从距离37米的地方向逃难者射击。……当之前的射击没有效果,他转而瞄准Gueffroy的上半身开枪(笔者注:Gueffroy的致命伤在胸部)”⑤
根据两德统一条约,这些士兵在接受西德司法程序的审判时,指控的依据必须是旧的东德法律,亦即承诺不做“政治审判”。但在Seidel看来,东德的《边境法》允许士兵枪击离境者,是对“离境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的侵犯,故而,“这种法律不应该获得认可,应该拒绝服从”(Such a law did not earn obedience.Obedience should have been rejected.)。⑥判决中,Seidel特别援引了著名的“拉德布鲁赫原则”( Radbruchsche Formel)来强化自己的上述立场。
图注: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
“拉德布鲁赫原则”,由德国著名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于1946年提出。提出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正义”和“法的安定性”之间的冲突。原则的基本内容是:1、通过法令和国家权力来保障的“实在法”,具有优先地位,即便其在内容上不正义、不合目的性。2、除非当“实在法”与“正义”之间的矛盾,已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以至于法律已经成为“非正当法”,法律才必须向正义屈服。3、要在“非正当法”和内容不当但仍属有效的法律之间划出一条截然分明的界限,是不可能的,但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凡正义根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实在法”的制定过程中,有意地不被承认的地方,则法律已不仅仅是“非正当法 ”,它根本已失去了“法”的性质。简单来说,即“恶法非法”。⑦
在Seidel看来,东德政权缺乏合法性(德语:durch nichts legitimiert waren),其法律不应该成为判决的依据。Seidel说:“即使在东德,正义和人性也可以被理解和奉行。杀死那些只是想离开东德领土的人,是违反基本人权的罪行。”⑧
中文世界里那句著名的话——“你有把枪口拾高一厘米的主权”——Seidel究竟有没有说过呢?笔者没有能够找到任何资料。但Seidel在案件判决中,确实否定了东德法律,并高度强调“良心”因素。故此,“一厘米主权”的出处虽然存疑,但故事整体上仍可以说是有依据的。
故事不完整,案件的最终结局与故事的描述相反
只不过,案件并未到此为止。Seidel主持的审判,并不是“一厘米主权”这个故事的最终结局。
柏林地区法院的判决宣布之后,Heinrich和Kuehnpast委托律师提起了上诉。两人的律师对媒体表示判决“令人失望”、“对法院而言是一种尴尬”。民间舆论对判决也存在争议。审判期间,士兵Peter Schmett家乡Drachhausen镇约900名居民中的600余人曾签署一项请愿书,要求政府放弃指控,理由是“不能指望Schmett先生去质疑一个得到国际承认的国家的法律”。 很多人不满“小喽啰被吊起来,大家伙却自由了”(The little guys hang while the big guys go free.),毕竟,“大家伙”才是法律的制定者,才是真正有权力、有能力去质疑和改变法律的人。⑨
法官Theodor Seidel对“拉德布鲁赫原则”的援引,也引起了法律界的争议。按照原则,要认定东德的法律无效,需要两个条件——1、东德乃正义根本不被追求之地;2、“平等”在“实在法”的制定过程中根本不被承认——这两个条件过于笼统、难以定性定量,其是否具备,法律界的意见非常分裂。Theodor Seidel曾加入过帮助东德难民逃离的政治组织,他在审判过程中毫不掩饰地表达自己的政治立场,且没有让审判与媒体舆论风暴保持适当的距离,也使他在法律界的名誉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对前东德法律的抛弃,则使法庭蒙受了“政治审判”的质疑。⑩
稍后,在1992年2月5日的审判中,另一名法官Ingeborg Tepperwein,对士兵Heinrich和Kuehnpast,做出了与法官Theodor Seidel相似的有罪判决。但其作出判决的依据是东德旧法,这一点与Theodor Seidel完全不同。Tepperwein承认东德法律在审判中的地位。东德法律禁止民众未得当局许可私自越境,且规定士兵有权使用强力措施来阻止这一行为。但Tepperwein指出:东德法律和西德法律一样,也要求阻止犯罪的手段,须与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相称,“一个没有武器的个体边境翻越者,对其他的人和物并没有显著的危险性”,这种犯罪不需要使用足以致命的力量(射杀)来防范。Tepperwein还认为,东德的《边界法》要求士兵“尽可能保护人的生命”,故而,民众有理由预期士兵将采用“最温和的手段”来阻止越境者,比如“只针对腿的射击”。(11)
Tepperwein在审判中对东德法律的承认和运用,代表了当时寻求“转型正义”的德国法律人的另一种思路。受这一思路影响,1993年,针对Ingo Heinrich的判决被暂停执行。1994年的最后一次审判,Ingo Heinrich被判决两年监禁,缓期执行。(12)
综上,简单说来,在1991年的审判中,“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确实一度被法官Theodor Seidel所认同和主张。但案件的最终判决,其依据仍是白纸黑字的旧东德法律,而非抽象、笼统的“良知”。Ingo Heinrich获刑,非是因为他没有将“枪口抬高一厘米”,而是因为其射杀行为违反了旧东德的法律(东德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东德宪法规定公民人格和自由不可侵犯,故《边界法》关于射杀越境公民的规定违背国际公约、违宪);之所以轻判,则是因为法庭考虑到他当时身处于一种并非能够完全遵循自我意志的环境(比如,教育、训练、军队体制不允许他们拥有独立的思想)。
图注:2003年,在Chris Gueffroy被杀害现场树立了一座纪念碑
“枪口抬高一厘米”、“良知高于法律”,这碗鸡汤有毒
“枪口抬高一厘米”、“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这样的鸡汤,会附着在“柏林墙士兵开枪案”上,流行于中文世界,并非偶然。中文世界的块垒因素,姑且不论。上世纪90年代,德国中下级法院在审理诸多“柏林墙士兵开枪案”时,确实常常援引“拉德布鲁赫原则”——该原则主张抵制“恶法”,“法律须向正义屈服”,确实与“枪口抬高一厘米”、“良知高于法律”这类鸡汤,在文字表述上有异曲同工之处。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有人援引“拉德布鲁赫原则”,并不意味着德国主流司法界认为案件的审判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比如:1992年柏林地区法院启动针对三名前东德高级领导人(国防部部长、副部长、国务委员会主席)的审判,直接援引了该原则进行裁决。但1994年联邦普通法院的判决,则有所收缩,判决书仍援引了原则的大致内容,同时又表示:“要把这一观点适用于本案是不太容易的,因为在东德内部边界的杀人行为不能等同于纳粹犯下的大规模屠杀罪行。”联邦普通法院更关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人人拥有的“自由出入国境权”和“生命权”,东德1976年加入了这一公约,所以与该公约抵触的其他法律是无效的。1996年,联邦宪法法院采纳了联邦普通法院的上述见解。2001年,欧洲人权法院裁决此案,继续选择在东德旧法律体系中寻求判决的依据。人权法院认为:东德的《警察法》和《边界法》里的规定,不能成为三名前东德高级领导人脱罪的依据,因为这些法律只允许对特定强度、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重罪”使用枪支,手无寸铁独自翻越柏林墙的受害者不在“重罪”之列,不应对其使用枪支射击。东德宪法中也有关于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尊严的规定。至于被告以东德多年来从不起诉反而表彰“射击越境者”这一惯例作为辩护,人权法院的看法是:这种惯例不是法律,而是东德政府对法律的长期违反。(13)
上述四级审判,除了最低一级的柏林地区法院外,其他三级法院均选择在既有的东德法律框架内寻求判决的依据,而非以鸡汤中所谓的“良知高于法律”的名义,全盘抛弃法律诉诸“良知”,也未要求任何人须将“枪口抬高一厘米”。
第二,即便是“拉德布鲁赫原则”,在否定了“恶法”之后,其诉诸对象,也并非是不可捉摸、人言人殊的“良知”。
拉德布鲁赫说得很清楚:“我们要追求正义,同时也要尊重法律安定性,因为后者构成了前者的一部分。”尊重法律安定性,即尊重白纸黑字的实证法律,而非诉诸于抽象、笼统、高度不确定的“良知”。不但否定“恶法”之后,须尊重白纸黑字的实证法律;“否定恶法”这件事本身,往往也得依赖白纸黑字的实证法律(如国际法、宪法)。
简而言之,“枪口抬高一厘米”、“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这碗鸡汤,闻起来虽然香,实际上已偏离了真正的法治精神。当一个“U形锁挥舞者”遵循其所信奉的“良知”,抛弃他所认定的“恶法”,将“U形锁”举高一厘米时,其结局是可想而知的。
图注:两德统一,德国民众拆毁柏林墙
看了本文,你是怎么想的呢?你还坚持自己原来的看法吗?
网友评论一:
“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如此的话,法律的权威何在?“法律”是白纸黑字实实在在的条文摆在那里,“良知”的认识却是各不相同的。
网友评论二:
有毒吗?!让开枪就开开枪,不管打死的是什么人就对吗?!只对上级负责、只对长官负责就对吗?!没听说过“人没良心,猪狗不如”吗??!!
网友评论三:
制造这一切惨案的源头,他们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他们的权力足够大!而遵循他们制造源头的士兵,必须出来承担责任。熟称的背黑锅!
“枪口抬高一厘米”果真是中国人熬制的一碗毒鸡汤吗?
“枪口抬高一厘米”果真是中国人熬制的一碗毒鸡汤吗?一审主审法官赛德尔认为,亨里奇“跪下膝盖,从距离37米的地方向逃难者射击……当之前的射击没有效果,他转而瞄准上半身开枪”,而这样的做法无异于一个残暴的凶手。虽然东德的《边境法》允许士兵枪击离境者,但“这种法律不应该获得认可,应该拒绝服从”。
为了强化并支持自己的观点,赛德尔在判决中援引了著名的拉德布鲁赫公式。这个公式分为三个部分,即:首先,所有的实在法都应当体现法的安定性,不能够随意否定其效力;其次,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实在法还应当体现合目的性和正义;最后,若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可以看作是非法的法律。赛德尔据此将东德的《边境法》相关条款看作是“非法的法律”,并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代表权力机构去杀害民众时,没有人有权利忽视自己的良心”。
批评论者大多认为,“枪口抬高一厘米”纯属杜撰,并且将导致捉摸不定的道德审判。他们还以此后德国法院特别是欧洲人权法院在类似其他案件的判决中,明确否认适用拉德布鲁赫公式为由,认为类似的“良知”判决即便在德国也被纠正和否定。不可否认的是,欧洲人权法院在2001年3月21日的判决中明确表示不再适用拉德布鲁赫公式,但欧洲人权法院却仍然维持了德国法院的有罪判决。只不过,欧洲人权法院转而从东德实在法的内部去寻找定罪判决的根据。比如《边境法》同时还规定“尽可能保护生命”,东德《宪法》强调保障人道尊严和个人自由等。联系到柏林墙系列案件都面临着对东德实在法的评价和处理问题,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很难说没有刻意避免“政治审判”的策略考虑。
由此可见,“枪口抬高一厘米”之所以受欢迎,是因为他强调了即便在软弱困境之中,人性依然有某些应当坚守的底线。平庸的恶和平庸的善不过一线之间,司法有时可以而且应当去谨慎厘清两者的微弱分界。“枪口抬高一厘米”虽非赛德尔法官的原话,但其内在精神意蕴与德国乃至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却并未有任何违背之处。而且更重要的是,经过此种更加形象化的描述,使得深邃的道理更加浅显易懂、更加深入人心。
“枪口抬高一厘米”如果确系中国人熬制的一碗鸡汤,那么这碗鸡汤非但无毒,而且为中文语汇和中国司法理念增添了可敬的人性光辉。特别是在各种奇葩判决层出不穷,司法人员沦为流水线操作工,司法审判越发欠缺人性温度的当下,体悟“枪口抬高一厘米”的司法意涵尤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
看过电影《我不是药神》?你对剧中的曹斌又是怎么看的?
不管是特立独行的猪,仗义行侠的猪,还是善良无辜的猪,庸懦无能的猪,当你的上司要求你的枪口对准它们的时候,你该怎么办?
下次我们再讨论一下“杀人魔王”艾克曼的故事。
学习,做一个精神明亮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