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问答第三十期——“独立功能”和“零件”是相对的吗?

Q:

“独立功能”和“零件”是相对的吗?发动机为什么按发动机归?是因为“独立功能”还是因为“列名”?

A:

根据第十六类注释:

二、除本类注释一、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及第八十五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机器零件(不属于品目84.84、85.44、85.45、85.46或85.47所列物品的零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凡在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的品目(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4.87、85.03、85.22、85.29、85.38及85.48除外)列名的货品,均应归入该两章的相应品目;

(二)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一种机器或同一品目的多种机器(包括品目84.79或85.43的机器)的其他零件,应与该种机器一并归类,或酌情归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但能同时主要用于品目85.17和85.25至85.28所列机器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5.17;

(三)所有其他零件应酌情归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如不能归入上述品目,则应归入品目84.87或85.48。

机器零件一般应先审查是否在第八十四章和第八十五章的品目列名,再考虑与适用的机器一并归类。同时,由于品目84.79和85.43列为“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故对于功能未在其他品目列名的机器的组成部分来讲,“独立功能”和“零件”确实是两个相对的概念。这点可以从84.79品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体现:

本品目所列的机器与机器零件等(应按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归类)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具有独立功能。

在该款注释中,“本品目所列的机器”自然是指品目84.79的机器,但“机器零件”则泛指整个第八十四章和第八十五章范围机器的零件,而不局限于品目84.79所列机器的零件。

然而,由于根据第十六类注释二,“列名”与“独立功能”两者在机器零件归类中的适用关系为包含与被包含,即“独立功能”的规定仅适用于品目84.79和85.43,而不适用于其他“列名”的货品,故对于发动机而言,尽管其本身可能也确实符合“独立功能”的定义,但发动机按发动机归类实际上是因为其已在相关品目“列名”,而非因其具有“独立功能”之故。

换言之,并非所有“列名”品目所涉的机器都具有“独立功能”。例如,次版协调制度将专门为平板显示模组增列品目85.24,但此类商品在现版协调制度下仍应按适用机器的零件进行归类,因其并不具有“独立功能”之故(注:否则就应归入品目85.43,而不是按适用整机的零件进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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