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
1、有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发生。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或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举报人的证言等;
2、证明有关涉案人员是吸毒者。基本证据包括证实涉案人员吸食毒品的毒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涉案人员的尿检报告;
3、证明涉案场所有吸毒行为发生。基本证据包括用于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照片及现场查获的毒品、吸毒工具的照片等;
4、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包括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等。
(二)有证据证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能证实涉案吸毒场所由犯罪嫌疑人所有或管理,基本证据包括:
1、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前后使用的电子邮件、通信往来信息、微信(QQ)等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网页信息发布等电子数据;
2、证明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视听资料;
3、证明涉案场所系犯罪嫌疑人所有或者租赁使用的产权证、租赁凭证、租赁合同、住宿登记单等书证;查获场所、毒品的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
(1)犯罪嫌疑人对容留他人吸毒的动机、目的、经过、人数、次数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应查证材料;(2)知情人、目击者、房屋出租人的证言;(3)被容留吸毒人员的证言。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案发原因、犯罪情节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前科劣迹、具有吸毒恶习、曾经强制隔离戒毒等情节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书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案发或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房地产权证》、《劳动合同》等;(4)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5)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指接近定罪标准或刚达定罪标准,属于初犯、偶犯,无吸毒恶习等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