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那可是家大”:如此个性化的公司名称合法吗?

事件回顾

近日,“海口那可是家大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登顶微博热搜,据海南省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于 2020年8月14日在海南省工商部门登记设立。其实,不少明星在给自己公司或工作室取名时也采用了十分个性化的名字,例如:上海人可日火影视文化工作室、新沂好好学习影视文化工作室、上海会飞的猪影视文化工作室、海南省洋洋得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也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雷神影视文化工作室等。那么,起个如此个性化的公司名称合法吗?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就个性化公司名称合法问题,据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局长唐小旺解释,“海口那可是家大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名字由四个部分来组成。“海口”属于行政区域,“那可是家大”属于字号,“影视文化”属于行业性质,“有限公司”属于组织形式。“那可是家大”作为字号,不在企业名称的禁用词汇当中,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对于公司名称,笔者建议:

1.同地区同行业的公司不能重名。

公司重名是公司起名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后来者起的公司名称不能与他人已登记注册在先的同行业的公司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公司起名不能侵犯驰名商标、混淆知名公司、使用名人字号。

部分创业者为了增强宣传效果,借用知名公司或者名人的知名度,为公司起了与知名公司极度相似的名字,或者使用了名人的名字,这也是不合法的。

3.起名时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拼音字母、特殊字符、外文、繁体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律师简介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副部长,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治理、企业并购、林业法律实务。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实习律师:擅长领域:民商事诉讼、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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