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充分保障被告人程序权益的角度出发,连云...

从充分保障被告人程序权益的角度出发,连云港中院拒绝女辅警亲属委托的律师辩护,实在欠妥。根据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女辅警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她自己不委托律师,符合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条件 。
但是,女辅警的亲属又为女辅警委托了辩护律师,这个时候该怎么处理?
根据两院三部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新的委托关系。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新的委托关系 。
根据上面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已经有了辩护律师,但后来近亲属又委托新的律师辩护,这个时候就和现在的情形类似,需要告知被告人,经其决定是否同意,而且按照江苏的规定,是应当允许新律师会见,由被告人来确认是否接受委托。
而不是像连云港中院这样拒绝由被告人确认新的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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