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收入涉税实务解析 (附思维导图,附案例解析)

相较于工贸型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在会计核算还是在涉税问题处理上,均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且各税种规定复杂、差异较大。本文将从房地产开发会计核算规定出发,详细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方面的涉税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销售收入的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三类收入确认原则:

❶ 在商品房建造完工并验收合格,签订销售合同,取得买方付款证明时确认收入实现;

❷ 在办理入伙手续(移交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❸ 在收讫房款并办妥产权过户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二、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采取先预缴后“汇缴”的方式进行处理。

案例分析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楼盘,2019年7月取得房地产预售证,当月完成绝大部分开发产品销售(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总价6亿元,当月取得首期款2亿元。

2019年8月,银行将扣除按揭保证金6000万元后的按揭款3.4亿元,打入公司账户。

2021年5月,正式进行房产移交。

2021年6月,该公司办理了已售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并办结不动产登记证的银行抵押手续,收回按揭保证金。

(假设该房地产公司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税方法方法,采用入伙交房为收入确认时间)

❶ 2019年7月,收到首期款:

借:银行存款 20000万元

贷:预收账款—销售款20000万元

❷ 2019年7月.申报预缴增值税20000÷(1+9%)×2%=366.97万元,申报增值税附征税费:366.97×(7%+3%+2%)=44.04万元:

①交纳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366.97

贷:银行存款 366.97

②交纳预交增值税附征税费

借:应交税费—城建、教育、地方教育 44.04

贷:银行存款 44.04

❸ 2019年8月,收到银行按揭款:

借:银行存款 34000

其他应收款—担保保证金 6000

贷:预收账款—销售款 40000

❹ 2019年8月,申报预缴增值税40000÷(1+9%)×2%=733.95万元,申报增值税附征税费:733.95×(7%+3%+2%)=88.07万元:

①交纳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733.95

贷:银行存款 733.95

②交纳预交增值税附征税费

借:应交税费—城建、教育、地方教育 88.07

贷:银行存款88.07

❺ 2021年4月,该公司办理了入伙手续,结转营业收入60000÷(1+9%)=55045.87万元,应交增值税55045.87×9%=4954.13万元:

借:预收账款—销售款 60000

贷:营业收入    55045.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954.13

(假设本期取得进项税额为:2350万元)

❻ 2021年4月,申报交纳增值税60000÷(1+9%)×9%-2350-366.97-733.95=1503.21万元,申报增值税附征税费:1503.21×(7%+3%+2%)=180.39万元:

①交纳“汇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604.13贷:银行存款 1503.21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1100.92

②交纳“汇缴”增值税附征税费

借:应交税费—城建、教育、地方教育 180.39

贷:银行存款 180.39

③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结转至损益表(44.04+88.07+180.39)=312.5

借:税金及附加[3]—城建、教育、地方教育 312.5

贷:应交税费—城建、教育、地方教育  312.5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❶ 2019年8月,甲公司应预缴土地增值税:(20000-366.97)×3%=588.99万元:

借: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 588.99

贷:银行存款 588.99

❷ 2019年9月,甲公司应预缴土地增值税:(40000-733.95)×3%=1177.98万元:

借: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 1177.98

贷:银行存款        1177.98

❸2021年4月,交楼时,甲公司在确认营业收入的同时结转预交土地增值税至损益表(588.99+1177.98=1766.97):

借: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1766.97

贷: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  1766.97

假设最终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计算的土地增值税为2350万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2350-1766.97=583.03

、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原则与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原则差异很大。

在税会差异的处理上,企业所得税上主要通过预缴制度予以解决,即: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附表A105010进行纳税调整。

(表中数字,非举例数据,例题数据在小面计算)

结合上例,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❶ 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① 确定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

60000÷(1+9%)=55045.87万元,填入A105010第23行“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

② 计算预计毛利额

55045.87×15%=8256.88万元,填入A105010第24行“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③ 计算可予扣除税费

(44.04+88.07)+1766.97=1899.08万元,填入A105010第25行“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④ 计算当年纳税调整额

8256.88-1899.08=3357.80万元(调增)。

❷ 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① 会计结转收入

60000÷(1+9%)=55045.87万元,填入A105010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② 在A105010第28行“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填入2018年预计毛利率8256.88万;

③ 在A105010第29行“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入转回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1899.08万元;
④ 计算当年纳税调整额
8256.88-1899.08=3357.80万元(调减)。
其他有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的纳税调整同一般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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