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犯罪中的现金交易和做资金流水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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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赵律师参加一起板材行业涉案5000余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庭审,赵律师作为第一被告的辩护人参加辩护。

本案中6个被告,5个被告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只有第一被告没有签署。

当第一被告在庭审中解释部分业务是现金交易,交易后会计为了做账而走的资金流水时,

公诉人笑了起来,第二被告的法援律师也跟着笑了起来,似乎这是一件可笑的不值一辩的事情。

公诉人说:你看别人都笑了,你觉得这种说法可信吗?

可信!

而且一点都不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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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到赵律师发问时,我问已经做了全部认罪认罚的第二被告:你既然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你在庭上所有供述都应当是如实供述吧?

第二被告:是的。

赵律师:那我问你,你有没有实际的生产经营?

第二被告:有,有一部分板材销售是真实的。

赵律师:那你在销售板材时,是现金交易,还是银行转账?

第二被告:都有,现金的多。

赵律师:你的意思是,你在实际销售板材时,大多数的业务是收现金是吗?

第二被告:是的。

赵律师:在你们当地,卖板材的行业里,现金交易是普遍的现象吗?

第二被告:是的。

……

法庭鸦雀无声,没人再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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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在这个案件里面,在赵律师参与办理的其他许多虚开发票犯罪中,也经常存在同样的问题。

即,被告人解释有些真实业务当时是收取现金,后来为了平账才又做资金流水,但业务本身是真实的。

司法人员相当一致的不信任,认为是狡辩。

赵律师辞职前后办理了大量的虚开发票犯罪案件,各种类型的虚开犯罪都见识过,这其中固然有许多的虚假业务通过资金回流的模式在掩盖,但是,前面所提到的情况确定不存在吗?

不,存在。

而且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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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现象,集中在初级农产品行业,典型的如棉纺织行业、木材、板材行业、粮食购销行业、中药材行业等。

这类行业有些共同点:

1、销售方多是文化程度不高的老农民;

2、购买方多是下游企业的业务经理;

3、双方大多数不在一个城市;

4、双方之间不是一种持续的、固定的合作关系,很多是一次性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现金交易有它特有的优势:

1、安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用纠结是先付钱再发货,还是先发货再付钱,也不用担心收到钱后不发货,或者收到货后不给钱;

2、便捷——货拉上车,钱拿到手,不用在线或者去银行操作转账;

3、对文化水平要求不高——不需要以老农民为主的销售方懂得智能手机操作或者网银操作。

4、省事——不需要专门的会计,不需要完整的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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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初级农产品行业,现金交易至今仍然在全国各地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虽然在有着成熟会计制度的现代化公司中银行转账成为标配,虽然现在年轻一代用微信、支付宝支付更普遍,

但是在广大的中国农村,现金依然有着它不可比拟的优势和超出很多人想象的生命力。

很可惜,因为司法人员大多是生活在城市中的人,已经不习惯了现金交易,因此以己度人,便认为普遍的现金交易是不真实的。

这其实也只是中国这个复杂广阔的国土之上,城市和农村二元分裂的一个微不足道的表现之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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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资金流水的悖论

在这类虚开犯罪案件中,以及初级农产品行业中,广泛存在着做资金流水的悖论。

因为是现金交易,账面不易显示,为了让账簿资料看着更真实、完善,不容易被税务机关认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因此一部分人就在现金交易后通过银行卡空走一遍资金流水,用来平账……

因为资金是空走的,也就存在着资金回流的问题,一旦因为各种原因被税务局或者公安机关发现,又成了虚开犯罪的铁证……

不做资金流水,容易被认为是虚假交易;

做了资金流水,更被误认为是虚假交易。

是为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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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悖论,导致在许多的虚开犯罪案件中,现金交易的真实交易,被错误认定为虚假交易,甚是可惜。

这种时候,唯有律师更加专业的辩护,去努力还原事实,争取不纵也不枉。

也希望司法人员,执权柄者,能够开阔眼界,去看待更广阔的中国,而不仅仅从自己的生活经验出发,避免冤假错案。

毕竟,

三千里地山河。

赵凯 税务律师

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税务法律部主任

具有经济师(财税方向)、证券从业资格等资质

前安徽某市国税局法制科公务员

安徽税务机关首批税务公职律师

全国首批税务律师信息库成员

具有丰富的税务机关工作经验,和税务案件办理经验,擅长办理重大税务处罚和虚开发票犯罪案件。

办理多起金额巨大的税务处罚、虚开发票犯罪、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等案件,多起案件取得了不起诉、缓刑、大幅度改判减刑、取保候审不批捕等结果,辩护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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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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