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房承租人与征收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一个特殊的群体存在,那就是公房承租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是被征收人,而公房承租人并不具有房屋所有权,有些征收方据此拒绝给公房承租人补偿,那公房承租人真的没有权利获得补偿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4203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在公房征收案件中,享有直管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自管公房)租赁权的承租人,以国有企业职工等身份,对被征收的公房享有以低于市场价格长期占用、使用的权利,该权利是一种合法的社会福利权利。征收决定不仅造成房屋租赁关系的解除,而且对承租人依法享受的低价租赁房屋的社会福利权利产生现实的、直接的影响。因此,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因此,在征收过程中,公房承租人是有权获得补偿的。
律师说法:公房承租人不同于现在的公租房承租人,他是一个历史遗留的产物,是那个时代对工人的社会福利,也是基本工人对企业的贡献而获得的,虽然没有产权,但可以以低于市场价格长期占用、使用房屋,而那个时代过去了,遗留了一批这样的房屋,在上个实际九十年代进行了房改,有些公房通过程序买私变成了私产,即不再是公房了。而并不是所有的公房都经历了房改,还是遗留了一部分没有房改的公房,承租人继续交租使用。
在征收过程中,如在征收范围内存在这样的房屋,征收方应当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对公房承租人予以补偿。比较常见的补偿方式就是在征收时,让公房承租人交一定费用进行房改,然后变成私产进行征收;有的不需要房改就直接予以补偿安置了。而有些征收方却以没有产权为由给予少量的征收补偿,就让这些公房承租人搬离公房,而很多公房承租人都在房子里住了半辈子了,也没有其他住房,让他们如何继续生活?
而在实践中,公房征收案件,公房承租人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需要其举证证明自己是公房承租人,但是由于年代久远相关材料都没有了,有的分房时都没有这部分材料;有的是父辈的房屋,父辈已去世,也没有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因此,建议各位公房承租人保留好相关承租材料,对日后维权很重要。只要你可以证明你是合法的公房承租人,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