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 六种监察处置方式

纪法学堂

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
12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01

多选题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     )。

A.谈话提醒

B.批评教育

C.责令检查

D.予以诫勉

02

答案

ABCD

03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 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本条是规定了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六种方式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保障监察机关的处置工作,既防止监察机关滥用处置权限,也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处置职责。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红红脸、出出汗”。所谓“红红脸、出出汗”,是指根据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净化政治生态的精神,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免于处分,而是代之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相对更轻的处理。与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预防性质的提醒谈话措施相比,这里的提醒谈话属于调查之后的处理结果。对这种方式,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作出上述处理,也可以委托公职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述单位负责人代为作出。对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四种处理方式,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一贯表现、职务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经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政务处分。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在统一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规定出台以前,对不同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参照现行有关处分规定进行政务处分,如公务员有《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等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监察机关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使公职人员所受的政务处分与其职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问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监察机关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政的利器,对在党和国家事业中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问责的主体是监察机关,或者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问责的对象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而不是一般工作人员,以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不是有关单位, 因为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包括其所在单位。问责的情形是领导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如管理失之于宽松

软,该发现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等。问责的方式是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直接作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处分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移送起诉移送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包括接受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移送的对象是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监察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等;移送的条件是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接受移送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直接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具体工作由现有公诉部门负责,不需要检察机关再进行立案。

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这里所说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指监察建议的相对人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 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监察建议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一般来说,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形时,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等等。

第二款规定了撤销案件。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依据失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对被调查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调查,决定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的原因和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为被调查人予以澄清。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及时终止错误或者不当的调查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一经发现不应追究被调查人法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而其已经被留置的,监察机关应当立即报告原批准留置的上级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对被调查人的留置。

来源:纪法思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8-06-18)

(0)

相关推荐

  • 公职人员接受监察委立案,留置,释放,移送司法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2018年3月20日实施后,从办案机关到职务犯罪的处置流程发生了较大变化.首先,依法成立了监察委员会.其次,明确了监察委员会权限和职责等.尤其在立案查处等程序方面较之前有明显不同 ...

  • 武春:浅析撤销已撤销的职务

    撤职是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也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的一种形式.值得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五大要点解读 | 金诺律师事务所

    前言 长期以来,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2020 年 7 月 1 日起,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政务处分法中“工资和待遇”与“薪酬待遇”一样吗?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重点难点解析  关于工资和待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 ...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析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计7章68条,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我们通过几组数字来了解这部法律. ...

  • 党纪政务处分变更后影响期怎样计算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党员的申诉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具体申诉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

  • 被监委调查,可能面临哪些处罚?

    导语:前面我们提到监察机关为了行使查清职务犯罪的情况,有权行使监督.调查职权,那么在调查后,被调查人可能面临哪些处罚呢?当然,如果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立案,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

  • 纪法解读 | 党员醉驾被法院判刑后又被开除党籍,是否处理过重?司法审判为何先于党纪处分?

    一.基本情况 日前,<风正巴渝>微信公众号刊发了<酒驾被开除党籍后,他最终在处分决定书上签了字>一文,党员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 ...

  • 对非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如何进行政务处分(2020)

    对非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如何进行政务处分?2020-07-27 21:16"晓曼说纪"是嘉兴市纪委市监委案审干部团队精心打造的栏目,旨在针对嘉兴近年来发生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纪法 ...

  • 案件审理如何入手?

    案件审理如何入手? 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负责对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确保案件审理工作的高质量. 案件审理工作有哪些任务职 ...

  • 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如何计算?

    案例 (1)2020年4月,某县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综合股股长J某(非中共党员)刁难群众.不作为.乱作为.经调查,J某故意刁难该县和谐新村办事群众关某某,五次报表通不 ...

  • 诫勉的主要依据及适用

    近期,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2019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诫勉的情况进行了专门研究,鉴于目前尚未出台关于诫勉的统一制度规范,相关工作要求和程序散见于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解读释义中,我们根据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