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男女偷情,宗族长辈在处置时,为什么采取“浸猪笼”方式?
2020年底有个视频火了,说广东茂名有个男子偷情,竟被浸了猪笼!让这个颇有年代感的名词,重新走入人们的视野。
所谓猪笼,是一种运输猪的工具。一头猪动辄几百斤,既不能像鸡鸭那样提着走,又不能像牛羊那样驱赶着前进,所以古人用竹篾扎成圆柱形的笼子,一端开口,绑在一根长木之上。使用时把猪腿脚绑好塞进去,木头两端的人将猪笼抬起运走。
可爱的八戒们大概万万没想到,原本用来把自己送往屠宰场的猪笼,居然会成为把人送上黄泉路的刑具。那么,古代的“浸猪笼”,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处罚呢?
把人浸猪笼,究竟起源于何时已不可考,方法是将要惩罚的人像猪一样绑住手脚塞进猪笼,抬到河边浸入河内,具体执行起来又有程度不同。
第一种是最轻的,将猪笼竖置浸入河中,河水没到笼中人下巴、脖颈之类的地方,不会被淹死,只是承受冰冷河水的浸泡,通常一两天后就捞上岸。这种惩罚既是身体折磨,也是精神羞辱,毕竟往来之人都能看到河上冒出来的脑袋,对受罚人指指点点。
接下来可以更残忍一些,河水浸泡到口鼻处,受罚人只有仰头才能避免河水灌入,不消多久就会精疲力尽。
然后还有更厉害的,将猪笼横置,水面上只有一点空隙,受罚人是“躺”在水中,必须用尽全力将头尽量抬起才能露出水面呼吸。一旦累了脖子松弛下来,立刻口鼻灌水,痛苦不堪。如果体力不支撑不住了,可能就要被活活淹死。
最后一种,那就是直接在猪笼里压上石头,让受罚人沉河而死。
了解了浸猪笼的程度区别,其实也就明白了一个问题——这并不是一种官方刑法,而是私刑。自古以来的官方典籍中从未出现过浸猪笼的记载,这只存在于民间,往往是由家族的族长,或村里德高望重的长者来主持这种行为。
而这种私刑的执行对象也是有讲究的,主要是用于处罚那些“不守妇道”的女子。最初可能针对的是已婚女子偷情,后来逐渐扩展到未嫁女子“偷尝禁果”,因为她们有辱门楣、败坏门风。
而随着程朱理学兴盛,“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念深入人心,渐渐的,就算丈夫死了的寡妇,也不能和别的男子有接触,因为这样做了就会让整个家族蒙羞。
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只要走动频繁了些,在邻里间落下了些闲话,也会被认定是不守妇道,惨遭浸猪笼。特别是针对偷情问题,往往是捉奸拿双,将奸夫、淫妇一并沉河。
为啥针对男女偷情方面的惩罚,不用别的方式,而要选择浸猪笼呢?
这个我们也只能进行猜测,没有一个百分百确定的说法。
一来可能因为女子偷情,属于“不洁”,所以用浸水的方式,“清洗”她的罪恶。二来男女偷情,称之为“苟合”,“苟”谐音“狗”,将偷情男女装入猪笼,谓之猪狗不如。
那我们该如何看待这样一种惩罚方式呢?
如果用我们今天的视角,当然应该摒弃,任何形式的私刑都是应该被废止的。因为作为私刑,必然缺少必要的调查程序,冤假错案比例奇高,而家长、族长“一言堂”式的处罚更是泯灭人性,说这叫“封建余毒”一点都不过分。
但是,看待一个历史上存在的现象,不能只用今天的观念。以“浸猪笼”为代表的私刑,之所以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存在,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中国古代是一个“礼法合一”的社会,许多法律的制定也是与儒家道德标准保持高度的一致。朝廷素来以礼法教育人民,用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为此甚至可以牺牲一部分法律上的“公平”。
比如,以儒家思想为立法依据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即除谋逆等大罪外,对亲属犯罪实行包庇、帮助潜逃等,官府都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国家是赋予了宗族、家庭对涉及道德问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私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用以警戒百姓,让百姓都永远在封建礼法下循规蹈矩,做忠臣顺民。
毕竟,朝廷的精力有限,不可能连男女之事都去管,让宗族、家庭来管,就能省不少心。而一旦百姓养成了规矩,连男女之事都不敢越矩,自然对国家的其他法度更有敬畏之心。
当然了,从另一个方面讲,偷情之事确实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让人痛恨。所以严惩偷情之人,也是反映了百姓一种纯朴的思想,所以去年底那个茂名男子被浸猪笼事件,在网上还有一片叫好之声。
但是,我们要弄清一个问题,时至今日,这种封建落后的私刑绝对不能再有存在的土壤,对他人“浸猪笼”的行为,本身属于违法,性质比道德层面的偷情更为恶劣。
西方有谚语“让上帝的归上帝,让凯撒的归凯撒”,对我们今天而言,就应该“让道德的归道德,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上有问题,可以谴责,可以离婚时要求在分割财产向受害方倾斜,但是切记不可触碰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