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在税收管理与稽查中的不同后果
大家都知道,基层税务机关分为管理局与稽查局两大类。管理局负责对纳税人税收的征收管理,稽查局则负责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进行税务检查的工作。
税款的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一种方式,但由税务部门的管理局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使用,与稽查局在税务的稽查过程中过使用,其后果是不同的。
税务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一旦有关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做出,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就可按核定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交纳,即使以此种方法计算出的税款,少于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也不应认为纳税人少缴了税款。换句话说,即使纳税人少交了税款,税务机关也不能认定这是一种税收违法行为,进而进行处理处罚。
核定征收一旦确认其有效期是一年,除因法定事由税务机关不得随意变更。
稽查局使用核定征收,应是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设定的核定征收条件,进而对被查纳税人进行税款核定,以确定应纳税款。在此,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一样,只是税务检查的一种方式而已。
如果在税务稽查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行为,无论税务检查所采取的是核定征收的方式,还是查帐征收的方式,均可对被查纳税人定性为偷税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而不能因为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影响对案件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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