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盖章后生效”和“签字、盖章后生效”,一个顿号,天壤之别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合同就有效。
我们经常在合同中看到“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和“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两种不同的表述。两句话仅仅相差一个顿号。合同到底是仅签字就能生效?还是仅盖章就能生效?还是既签字又盖章才能生效?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合同方可生效。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倾向认为: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方或双方仅在合同上签字未盖章或仅盖章未签字的,若结合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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