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该不该获家务补偿?民法典这样为弱势离婚女性“撑腰”

无论哪个年龄段的女性,在婚姻中总会遇到各自的疑惑或难题。当婚姻不幸走到支离破碎的尽头,在婚姻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女性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既离不开女性自身的努力,也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家务补偿,共债共签,离婚财产分割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今年刚刚施行的 民法典 在很多方面为女性“撑了腰”。

王金辉 制图

家务补偿

是不是AA制都应给予家务补偿

不久前,由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全职太太王某结婚5年后,婚姻走到了尽头,她在离婚诉讼中称,在婚姻存续期间自己承担了大部分家务,要求对方给付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判决丈夫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5万元的家务补偿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全职太太承担了5年的家务劳动,仅获赔5万元,补偿太少,还不如保姆的工资。

也有网友认为,保姆受雇提供劳动,理应获得报酬,全职太太却是在履行作为家庭成员的义务。在同为家庭成员的丈夫缺席家务劳动的情况下,给予全职太太一定的补偿理所应当,但是将全职太太的家务补偿款与保姆工资作比较并不合适。

还有网友认为,全职太太进行家务劳动,就和丈夫工作赚钱一样,最终都是为了家庭获得收益,包含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夫妻双方已经“两清”,不应当额外再给全职太太一笔家务补偿款。

适用法律法规

原 婚姻法 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删除了前置条件,重新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法官建议

让更多为家庭牺牲的女性权益得到保障

朝阳法院法官助理陈曦告诉记者,原婚姻法第四十条即是俗称的“只有在AA制婚姻中才有家务补偿”的规定,而民法典关于“离婚家务补偿”的新规,给对家庭相对付出更多的女性多了一重保障。“这表明,在法律层面,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认可。家务补偿不再局限于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婚姻,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姻同样适用。”

陈曦说,在夫妻日常生活中,付出相对更多的女性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一些全职太太为家庭付出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成本,并因此缺乏工作能力和融入社会的能力,离婚时经常遭遇无经济能力带来的诸多不便。因此民法典对这一条款的修改,在现实中可令更多为家庭牺牲的女性权益得到保障。

陈曦也指出,法院对家务补偿请求的支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可以结合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精力以及家务劳动带来的效果综合考量;二是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家务补偿请求需在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时提出,在之后提出则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至于家务补偿的数额,需结合双方结婚的时间、收入水平与生活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陈曦说。

夫妻共同债务

避免被负债“一刀切”改为“共债共签”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难点。原婚姻法一直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有人为了逃债而办理假离婚,为了防止假离婚真逃债,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然而在实践中,却引发了另一个饱受质疑的后果,那就是很多配偶,尤其是女性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甚至因此背负了巨额债务。

由于一些案例在社会上引发巨大争议,最高法院2018年发布新的司法解释,在夫妻债务问题上作出调整,改变了原先“一刀切”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保障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体现出“共债共签”的理念。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形成债务时债主要问明举债人配偶意见

关于共同债务的问题,陈曦说,民法典吸收了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明确给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司法裁判提供了统一规则。实践中,也使得现实婚姻里相对弱势、更容易“被负债”的女性配偶的权益得到一份保障。

根据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意味着,'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得到了民法典的采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夫妻共签为原则,以未签为例外。”陈曦说。

具体来说,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债务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确认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夫妻的共同签字确认,也可以是一方签字后另一方的事后追认;二是一方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具体包括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费用、老人的赡养费用、子女的抚养费用、教育医疗费用等。陈曦说,前两种情况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第三种情况则是,一方产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此种债务有两种处理结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反之,债权人不能够证明上述情况的,则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陈曦指出,应当注意的是,在第三种情况下,为了平衡夫妻中不知情另一方的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家庭中的弱势群体进行了特殊保护——债权人应当在形成债务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询问举债方配偶对于债务的意见或者查实举债方是否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生产经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离婚无过错方

无重大过错 女性离婚时给予照顾

“丈夫有出轨、家暴、赌博等情节,离婚时,我可以请求多分财产吗?”这是很多婚姻破碎的家庭,女性在面临离婚选择时发出的疑问。若在以前,如果程度不严重到足以构成原婚姻法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恐怕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上无过错方很难获得倾斜和照顾。在这一点上,常被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所诟病。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进一步明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在这一问题上,民法典沿用了原婚姻法在婚内财产分配上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这在很大程度上,给面临离婚选择的女性吃了一颗“定心丸”。

诉讼离婚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一方过错使得夫妻最终走到离婚的地步,且存在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或有嫖娼事实,但不足以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

“以前,这类情况因不构成原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另一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给予倾斜或照顾的法律依据尚不充足,但不给予倾斜照顾又与公平原则相违背。”陈曦表示,如今,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分配原则列入,就给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陈曦也特别提醒:“无过错方一定要注意保留对方过错的证据,并向法院举证,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家务补偿 共债共签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民法典为弱势离婚女性“撑腰”)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张蕾 实习生郭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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