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探讨] 季报研发费加计扣除 原来是个误会
2021年3月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以下简称“《公告》”),许多税友普大喜奔:
(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了!
理由是:
附件主表A200000 填报说明规定:“第 7 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根据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7.1 行、第 7.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 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因此,企业在季度申报时就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对企业来说这是重大利好!避免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多预缴税款,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占用企业资金,从而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但是,小编觉得未必如此,因为:
一,主表A200000 “第 7 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是原来就有的,并不是新增加的,而之前季报并不允许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公告》及填表说明均规定根据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报,而之前是没有《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的,具体要等总局发而了这个目录才确定。
三、总局在《公告》的解读中,并没有提及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一事,如果有如此重大的变化,解读不可能不提及。
2021年3月29号,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小编通篇细读,发现《目录》并没有提及加计扣除的申报填写。
则是关于研发费用的扣除,新旧季报并没有任何的变化。
因此,季报研发加计扣除 是个美丽的误会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一、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优惠事项
(一)免税收入
(二)减计收入
PS:没有(三)加计扣除
二、所得减免优惠事项
三、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
四、附报事项
五、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