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自身患有肝癌,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外伤仅为促进其死亡的间接因素的,在计算受害人死亡...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民事裁定中明确: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即患有肝癌,经鉴定其死亡主要原因系其自身疾病肝癌转移导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外伤经鉴定仅为促进其死亡的间接因素的,在计算受害人死亡相关损失时应当考虑参与度,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对本案不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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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案涉交通事故不是造成李某定死亡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也不是主要原因。原审法院根据上述客观事实,综合判断案涉交通事故与李某定死亡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程度,酌定由平安保险许昌支公司对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因被侵权人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中所涉被侵权人的特殊体质,在无其他外力作用下,并不会在短时间内直接导致被侵权人残疾或死亡的损害后果发生,与本案情形并不相同,该案例对本案不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2、关于交强险的计算与使用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交强险赔付范围应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根据前文所述,本案被侵权人李某定死亡的损害后果并非全部由案涉交通事故导致,故交强险赔付的金额应当限定在因案涉交通事故给李某定造成的损失数额范围内。因此,原审法院根据王某雨的过错程度计算李某定的损失总额,并认定由平安保险许昌支公司对该部分损失进行赔付亦无不当。故作出(2021)豫民申244号民事裁定:驳回李某博、陈某鸽、李某璐、李某琼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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