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缴纳物业费将录入信用档案!海口印发《海口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近日,海口市印发《海口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解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以及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不到位和物业服务不规范等问题。《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执行,有效期三年。

《规定》明确了业主大会成立的程序等问题:

要求业主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人数应当为7至15人的单数,筹备组应当在成立后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自行解散。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等记名方式进行表决。采用电子投票形式表决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电子投票系统。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3至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规则》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费、停车费减免以及其他物质、现金等利益,并不得要求安排亲属在所属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在物业服务上,《规则》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工作,业主未按照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向信用主管部门申请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录入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成立业主自治管理组织聘请专职保洁人员对小区公共场所的保洁进行管理,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规则》明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七项禁止行为,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职责。七项禁止行为包括:

禁止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禁止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

禁止在物业公共区域内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禁止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制造噪音、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等影响环境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禁止违反规定饲养禽类、犬只等动物;

禁止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点击图片查看《规定》全文)

来源:海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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