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集采时药企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6月15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8章70条,涉及总则、筹资和待遇、基金管理、医疗服务等内容。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
国信证券高级研究员张立超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有助于建立起多层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体系与衔接机制,实现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各方的高效协同。
集采违规将罚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国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征求意见稿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于集采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医药企业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或中止相关医药企业或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参与集中采购的资格并予以公告;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上述四种情形包括:(一)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二)给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贿赂;(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资格、不及时签订购销协议、不履行供货承诺、未按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供货;(四)竞标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张立超认为,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利于提高药品集中招标制度的透明度,进一步促进医药市场规范化运行。
健全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
征求意见稿提到了多层次医疗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为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实施资助参保和直接医疗费用救助。
宝新金融首席经济学家郑磊认为,医疗互助和长期护理保险是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考虑了常规社会保险无法覆盖的弱势群体的社会性救助功能。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国家完善重大疫情等紧急情况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健全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统筹做好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等使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等六类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图片来源:医保局官网
个人骗保将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对不同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征求意见稿提出,定点医药机构存在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与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进行对接等情形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张立超认为,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检查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运行的兜底性环节。此次征求意见稿设立专章强调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明确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强化了基金使用相关主体职责,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这些都有助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编辑:郑雅烁